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房屋申請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設施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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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辦理臺北市
    新建(或改建)房屋申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時,為受理申
    請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污水聯成一排水系統後之排放口,距公共污水下水道之適當接
    入點在四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依本
    要點檢具相關文件向衛工處申請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水
    下水道,於獲同意後免設污水處理設施。

三、建築物起造人提出委託代辦案件之申請,應於建築物開工放樣勘驗前
    ,依衛工處所設計之工程項目、數量,按臺北市議會審定當年度工程
    單價標準繳清代辦費用,始得免設污水處理設施。
    前項所繳代辦埋設污水管線費用,不論起造人市否中止該建築物之興
    建,概不退還。

四、衛工處受理代辦埋設污水線工程,應配合於該建築物建造執照所訂竣
    工期限前完成;但如因該建築物延期完工或有重大變更設計,經會同
    申請人現場會勘認定者,不在此限。

五、衛工處代辦埋設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申請人須無條件交由衛工處提
    供沿線住戶共同使用。其位於建築基地以外部分,由衛工處管理、維
    護;基地以內部分,由住戶自行管理、維護。

六、依本要點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所需之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