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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違反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法
    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
    之行政成本,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處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前點統一裁罰基準所定各項次違規次數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項次1至5、7、9、11、13至22,係以同一違規主體於同一年度
          ,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二)項次6、8、10及12,係以同一違規主體於同一核准地點及施工
          期限內,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
          計之。
    前項第一款所定「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計算。

五、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第三點統一裁罰基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