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案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都發局應於市政
  府、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實施日期及
  地點登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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