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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案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都發局應於市政 府、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實施日期及 地點登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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