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辦理建築執照時,檢
附有關書圖,併案向都發局申請廢止或改道,免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程序
辦理:
一、擬廢止現有巷道所在街廓之四周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之寬度
大於擬廢止巷道平均寬度,且最小開闢路寬達四公尺以上時,在同
一街廓內沿現有巷道兩側土地(不含已建築完成且非以現有巷道為
主要進出之土地)計畫整體使用。
二、現有巷道位於申請建築基地內且僅供基地內原住戶通行。
三、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
四、擬廢止之現有巷道緊臨已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且不影響面向該巷道
之現有建築物通達計畫道路,得併各建築基地逐段廢止。
五、申請改道後之新設巷道寬度大於原現有巷道平均寬度,且最小寬度
不小於三公尺、不形成畸零地及不影響當地之公眾通行。
前項第一款未臨接擬廢止巷道之計畫道路雖未開闢,但經現場會勘認定
現有巷道廢止後不影響該所在街廓交通者,得免開闢或不受開闢寬度之
限制。
第一項應檢附之有關書圖,應依建築法等有關法令及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但依第三款及第四款併建築執照申請現有巷道逐段廢止,經檢附該建築
基地範圍擬廢止巷道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同意書者,不受第
四條第一項同意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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