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經審議委員會通過廢止或改道者,應於都發局發布實施後始得
  為之。
  現有巷道依第十一條併建築執照申請廢止或改道者,應於放樣勘驗前,
  依核准圖說完成改道後始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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