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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現有巷道經審議委員會通過廢止或改道者,應於都發局發布實施後始得 為之。 現有巷道依第十一條併建築執照申請廢止或改道者,應於放樣勘驗前, 依核准圖說完成改道後始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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