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二、同一街廓內擬廢止巷道及臨接該巷道兩側之每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及地上權人之人數、應有部分均超過五分之三之同意。 三、改道後巷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二款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一、公有土地。但都發局應徵詢管理機關意見。 二、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或已領建築執照之基地,其通行得以 其他道路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