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下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除政府機關為興辦公共工程外,不得申請廢止
  或改道:
  一、辦理市地重劃中之地區。
  二、辦理區段徵收中之地區。
  三、禁建區。
  四、都市計畫擬變更地區。
  五、現有巷道有排水設施經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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