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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說明書。 三、計畫圖。 四、實地彩色照片。 五、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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