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都發局應審查交通、景觀、公共安全、未來發展
  需要與土地利用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會同實地勘查指界說明。
  都發局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妨礙公共利益時,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有妨礙者,駁回其申請。
  都發局審查結果合格者,應送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辦理公開展覽。
  前項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審議事項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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