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辦理公開展覽,應於市政府、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里辦公處與
  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口及巷道尾進行三十日,並將日期及地點登
  報周知。
  臨接現有巷道或鄰近地區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向都
  發局提出意見,供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申請人應於公開展覽之日前,以雙掛號信函檢附說明書、計畫圖及公開
  展覽日期,通知該現有巷道及其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得於公開
  展覽期間以書面向都發局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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