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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 或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向本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其代金之繳納,應 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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