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執照選號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表明擬自行選定執照號碼,但應於執照核
  准後方可選號,所選用之執照號碼並以四位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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