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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執照選號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表明擬自行選定執照號碼,但應於執照核 准後方可選號,所選用之執照號碼並以四位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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