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棄土資料報備抽查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品質,減
    少施工災害,並防止施工造成環境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貳、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施工計畫基本資料:
    1.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影本。
    2.承造人、工地負責人及專業工程人員之資料及連絡電話。
    3.監造人之資料及連絡電話。
    4.建築線指示(定)圖及建築基地之土地複丈成果表。
    5.地下室開挖超過三公尺者,應檢附鑽探報告。
    6.建築基地及其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比尺不得小於五百
      分之一,應包括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地下管線位置及鄰房位置等
      內容。
(二)施工作業計畫:
    1.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施工進度及流程,必要時以網狀圖表示。
    2.施工方法所需機械設備、操作施工機械之安全及穩定措施。
    3.地下層開挖之支作業擋土設備及安全防護措施之分析與檢討。
    4.跨距超過十二公尺、層高超過三公尺半及非樑柱構造之工作架、模
    板支等之應力檢討及安全防護措施。
    5.主要構造之建築材料強度及品質管制措施。
(三)工地安全及衛生維護計畫:
    1.鷹架護網、帆布、斜籬及安全走廊、安全圍籬等基地四周安全措施
      之位置及規格。
    2.工地排水衛生設備及車輛沖洗設備之內容及規格。
    3.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緊急事故處理,廢棄物、廢土之處理,公共設
      施、公共交通等之維護及工寮防火設施之內容。
    4.舊有房屋拆除之安全措施。
    5.施工中噪音污染防範措施。
(四)施工場所配置圖:各項設施及設備位置、工寮、樣品屋、建材堆置
      場及騎樓、人行道使用情形。
二、承造人須於施工前按前款規定詳作施工計畫書經營造業技師簽證後會
    同監造人簽章,並申報開工時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施工科(以下簡稱
    施工料)值日人員申報備案。
三、施工科值日人員負責審核施工計畫書內拆屋安全措施,借用道路及建
    造執照列管事項,其餘項目移管區承辦人員併管理卡備查,但工程規
    模及情況特殊經施工科認定者,工地負責人須親赴施工科說明,審查
    通過後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參、棄土資料報備抽查作業規定如左:
一、棄土資料應包括:
(一)棄土資料表
    1.建築執照號碼、工地地址。
    2.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工地負責人資料及連絡電話。
    3.土方承包商、運土人員資料及連絡電話以及運土車輛號碼。
    4.棄土量、棄土地點、棄土路線、計畫開挖時間。
(二)棄土地點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切結書(切結棄土地點不妨礙排水、河川流水、破壞公共設施或危
      害公共安全)
(四)棄土地點交通路線詳圖。
(五)棄土地點平面縱橫剖面、等高線圖及核算棄土場容量、土方數量,
      並由承造人及工地負責人簽認。
(六)棄土地點棄土前照片。
二、棄土資料併申報放樣勘驗時提出,由施工科櫃臺人員核對資料齊全收
    件後,移管區承辦人員備查。
三、管區承辦人員親赴工地放樣勘驗檢查建築基地及車輛清洗設備後再查
    閱棄土資料,不合規定者,一次退件。
四、棄土載運須做記錄,完成後須拍照存證,並於地下室底版或第一次結
    構體報驗時檢附棄土載運執行紀錄報告書及棄土後照片。
五、棄土除由施工科承辦人員、股長、科長抽查外,並定期提供棄土資料
    表送環境保護局共同追蹤列管。
六、棄土經抽查檢舉證實未依報備地點棄置而違規棄土者,應督促其立即
    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狀,否則於一樓板灌漿完成後即勒令停工,另有
    關承造人責任則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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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                                  │
│    字  號│                                  │
│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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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路                      │
│          │地址│          段    巷   弄   號│
│          │    │    街                      │
│建 築地 點├──┼──────────────┤
│          │地號│    段       小段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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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地下     層、地上     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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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施工計畫書業經依規定製作完成。此致          │
│臺北市政府          監造人            (簽章)│
│工  務  局          承造人            (簽章)│
│                    營造業技師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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