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材料、油脂安全存量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各機關之材料、油脂安全存量之管理與管制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材料係指業務上或營繕工程上所需使用之原料、物料、機具之零配件
    等。
三、油脂係指供機具、車輛使用之柴油、汽油、機油及黃油、齒輪油、煤
    油、鍋爐油等附屬油品。
四、安全存量
  (一)油脂:
        1.車輛為一個月之使用量。
        2.抽水機、發電機為七十二小時之使用量。
  (二)材料:
      整年最低存量期(即國產品為一個月、日製品二個月、歐美製品三
      個月)×過去兩年月平均耗用量。
五、最高存量=(儲運時間+申請時間)×月平均耗用量+安全存量。
六、請購點=儲運時間×月平均耗用量+安全存量。
七、各單位應建立材料管制卡,管制卡上應註明材料最高及安全存量、收
    發情形,並依材料之耗用紀錄,建立必須之物料安全存量,以資調撥
    。
八、材料、油脂應按存量定期查驗,於達請購點時,應即申購補足至最高
    存量。
九、各單位對材料、油脂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調整。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