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臺84. 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七九號及八十
      四年六月十九日臺84. 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二三號函。
(二)本府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宣示違建處理政策。
(三)臺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大會工務審查小組決議案。
二、目的:為徹底解決本市違章建築問題,以維護本市公共安全、公共交
    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三、實施範圍:本市轄區內(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除外)
    五十三年以後搭建之新違章建築。
四、實施期限: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執行。
五、執行方式:為達到徹底解決本市違章建築問題之目的,本市違章建築
    取締措施,分別以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訂定計畫分類分期拆除既存
    違建方式雙管齊下處理。
六、執行計畫:本市違章建築經估計約十萬計,依據本市實際情形及配合
    本府政策訂定分類分期順序(如下)依序執行拆除,於每類別每期執
    行完畢後檢討,並依實際拆除進度做必要之修正。
七、執行人員編組:
    本局建築管理處將違建執行拆除人員,依本市十二個行政區,分為六
    個拆除區隊,每一區隊(設區隊長一人,三個拆除小隊)負責二個行
    政區執行違建拆除業務。並視專案拆除計畫,各區隊隨時機動支援。
八、經費預算:
    違建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構造堅固,依現有拆除機具無法勝任或違
    建搭蓋位置於拆除時,有影響執行人員安全顧慮情況,於年度內編列
    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用僱工租械方式執行。
九、督導考核與獎懲:
    由本府工務局第二科督導違建查報及拆除業務,所屬建築管理處亦組
    成複查小組,針對違建拆除執行狀況進行複查考核,以落實執行績效
    。並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
    築管理處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辦理獎懲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