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審查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申請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