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申請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