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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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人員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懲處不當之採購行為,特訂定本要
    點。
    機關對於前項人員之獎懲,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其獎懲事由有
    二項以上者得合併處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採購相關人員,包括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決標、履約
    及驗收等階段採購相關事項之人員、監辦人員、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
    等。

三、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及招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依採購相關人員執行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給予適當獎勵:
  (一)致力達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採購目標者。如電子領投
        標比率、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產品及服務、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比率或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等。
  (二)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之比率,占當年度採購件數或當年度總預算
        金額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以公告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預
        算金額之比值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底價
        金額之比值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機關年度預算,預定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者戮力以赴,統計至當
        年度六月底止,其已決標案件之預算金額,累計已達當年度總預
        算金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
        定得排除期限規定之適用者,得不予併計。
  (五)當年度之招標、決標成果,無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
        議判斷書指明違反採購程序,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無
        重大違失。
  (六)對採購案件提出其違反法令之具體意見,經機關確認並修正採購
        程序。

四、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
    採購相關人員承辦執行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以個案或年度為考量,給
    予適當獎勵:,
  (一)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均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
        且無延誤情形者,或延誤情形輕微,無影響整體績效。
  (二)辦理採購履約管理工作,其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安全衛生管理
        、環境保護等均依契約約定處理,且其成果達契約要求。
  (三)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其進度管理依契約約定處理,按預定期日或
        提前完成;或因不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事由而展延完成期日,但無
        影響整體績效。
  (四)辦理驗收作業,符合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

五、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其達
    成程度給予適當獎勵:
  (一)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提升採購效率、節省公帑或促
        進公共利益之具體事蹟。
  (二)經機關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且無重大違反採購法令
        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六、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及招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審酌採購相關人員執行情形,給予懲處:
  (一)無正當理由,未達成第三點第一款設定目標值之百分之七十。
  (二)無正當理由,未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其比率占當年度採購件數
        或當年度總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以公告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預
        算金額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六十或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底價金額
        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六十五且無正當理由。
  (四)無正當理由,第三點第四款之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
  (五)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致生爭議,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法令,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
        核監督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七、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審
    酌採購相關人員執行情形以個案或年度為考量,給予懲處:。
  (一)未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履約事項,致延誤
        期程情節重大。
  (二)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未依契約約定要求或督導廠商履約,致品質低
        劣,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未依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辦理驗收作業,致生爭議,
        或延誤履約期限,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八、採購相關人員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致妨礙採購效率、浪費公帑
    、未公正辦理採購或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等情事,機關得依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

九、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內控查核小組依其職權稽查
    結果,認有符合本要點規定獎勵或懲處情形者,得通知機關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稱適當獎勵,以最高記功以下額度辦理為原則。但有重大功
    績且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者,得核予一次記
    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十一、依本要點作成懲處處分前,機關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其有不服懲
      處處分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