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人員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懲處不當之採購行為,特訂定本要
點。
機關對於前項人員之獎懲,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其獎懲事由有
二項以上者得合併處理之。
|
二、本要點所稱之採購相關人員,包括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決標、履約
及驗收等階段採購相關事項之人員、監辦人員、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
等。
|
三、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及招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依採購相關人員執行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給予適當獎勵:
(一)致力達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採購目標者。如電子領投
標比率、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產品及服務、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比率或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等。
(二)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之比率,占當年度採購件數或當年度總預算
金額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以公告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預
算金額之比值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底價
金額之比值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機關年度預算,預定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者戮力以赴,統計至當
年度六月底止,其已決標案件之預算金額,累計已達當年度總預
算金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
定得排除期限規定之適用者,得不予併計。
(五)當年度之招標、決標成果,無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
議判斷書指明違反採購程序,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無
重大違失。
(六)對採購案件提出其違反法令之具體意見,經機關確認並修正採購
程序。
|
四、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
採購相關人員承辦執行業務輕重及達成程度以個案或年度為考量,給
予適當獎勵:,
(一)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均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
且無延誤情形者,或延誤情形輕微,無影響整體績效。
(二)辦理採購履約管理工作,其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安全衛生管理
、環境保護等均依契約約定處理,且其成果達契約要求。
(三)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其進度管理依契約約定處理,按預定期日或
提前完成;或因不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事由而展延完成期日,但無
影響整體績效。
(四)辦理驗收作業,符合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
|
五、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依其達
成程度給予適當獎勵:
(一)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提升採購效率、節省公帑或促
進公共利益之具體事蹟。
(二)經機關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且無重大違反採購法令
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
六、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及招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審酌採購相關人員執行情形,給予懲處:
(一)無正當理由,未達成第三點第一款設定目標值之百分之七十。
(二)無正當理由,未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其比率占當年度採購件數
或當年度總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以公告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預
算金額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六十或當年度總決標金額與總底價金額
之比值未達百分之六十五且無正當理由。
(四)無正當理由,第三點第四款之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
(五)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致生爭議,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法令,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
核監督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
七、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審
酌採購相關人員執行情形以個案或年度為考量,給予懲處:。
(一)未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履約事項,致延誤
期程情節重大。
(二)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未依契約約定要求或督導廠商履約,致品質低
劣,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未依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辦理驗收作業,致生爭議,
或延誤履約期限,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
八、採購相關人員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致妨礙採購效率、浪費公帑
、未公正辦理採購或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等情事,機關得依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
|
九、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內控查核小組依其職權稽查
結果,認有符合本要點規定獎勵或懲處情形者,得通知機關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所稱適當獎勵,以最高記功以下額度辦理為原則。但有重大功
績且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者,得核予一次記
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
十一、依本要點作成懲處處分前,機關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其有不服懲
處處分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