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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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交通局局長之
命綜理本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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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左列各組、隊、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掌理教學計畫、編訂課程、訓練實習、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儀器管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訓導組:掌理訓育,實施學員生活管理暨結業學員之就業輔導等事
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
事項。
四、駕駛訓練隊:掌理學員訓練事項。
五、修理工廠:掌理車輛保養、修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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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組長、輔導員、組員、辦事員、隊長、分隊長、場長、
正工程司、幫工程師、技術員、工務員、醫師、護士、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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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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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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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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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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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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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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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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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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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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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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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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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任│一0│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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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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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 長│ │(一)│駕駛隊長由正工程司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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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隊 長│ │(五)│分隊長由幫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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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長│ │(一)│修理場由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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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程 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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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程 長│薦 任│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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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內九人得列薦任(│
│ │ │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 │ │ 稱與組員之尾數各│
│ │ │ │ 二人合併計給)。│
│技 術 員│委 任│三四│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
│ │ │ │ 職等,在「丁、地│
│ │ │ │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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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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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師│委任或│ 一│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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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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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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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計├───┼───┼──┼──────────┤
│ │佐理員│委 任│ 一│ │
│室├───┼───┼──┼──────────┤
│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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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事│助理員│委 任│ 一│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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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 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風│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
│室├───┼───┼──┼──────────┤
│ │助理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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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五│ │
│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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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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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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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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