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交通局局長之
  命綜理本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之。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隊、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掌理教學計畫、編訂課程、訓練實習、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儀器管理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訓導組:掌理訓育,實施學員生活管理暨結業學員之就業輔導等事
      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
      事項。
  四、駕駛訓練隊:掌理學員訓練事項。
  五、修理工廠:掌理車輛保養、修護等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輔導員、組員、辦事員、隊長、分隊長、場長、
  正工程司、幫工程師、技術員、工務員、醫師、護士、書記。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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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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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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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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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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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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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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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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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任│一0│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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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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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      長│      │(一)│駕駛隊長由正工程司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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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隊  長│      │(五)│分隊長由幫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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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長│      │(一)│修理場由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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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程 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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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程 長│薦  任│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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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內九人得列薦任(│
│          │      │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      │    │    稱與組員之尾數各│
│          │      │    │    二人合併計給)。│
│技  術  員│委  任│三四│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
│          │      │    │    職等,在「丁、地│
│          │      │    │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十」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    辦理。          │
├─────┼───┼──┼──────────┤
│工  務  員│委  任│  二│                    │
├─────┼───┼──┼──────────┤
│醫      師│委任或│  一│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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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一│                    │
├─────┼───┼──┼──────────┤
│書      記│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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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計├───┼───┼──┼──────────┤
│  │佐理員│委  任│  一│                    │
│室├───┼───┼──┼──────────┤
│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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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事│助理員│委  任│  一│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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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  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風│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
│室├───┼───┼──┼──────────┤
│  │助理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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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五│                    │
│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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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