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
  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本市公共運輸綜合規劃、場站規劃與設置及票證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大眾運輸科: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與大眾捷運營運管理及其運價初審等有關事項。
  三、一般運輸科:計程車、纜車、載客小船營運管理及其運價初審或核備等有關事項。
  四、業務稽查科:公共運輸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標評鑑與獎懲核定
      、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及行政救濟等有關事項。
  五、智慧運輸科:公共運輸業務相關資訊系統規劃、執行、管理及資訊業務發展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導、技正、股長、設計師、管理師、
  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轉陳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交通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