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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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設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
    及會之首長指派之。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交通系統相關改善工作督導及協調。
  (二)捷運系統與營運相關業務督導及協調。
  (三)交通安全工作督導及協調。
  (四)改善道路交通工程、管理、安全教育宣導督導及協調。
  (五)交通議題經本府相關單位協調不成者。

四、本會報至少每年應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各項會議決議案除有關機關採納執行外,並得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列管。

五、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交通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餘委員由本會報
    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副局長一人。
  (二)交通局副局長一人。
  (三)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四)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五)捷運工程局副局長一人。
  (六)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七)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八)公共運輸處處長。
  (九)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交通、土木與執法專長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
  (十一)其他。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
    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工作小組置幹事八人至十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任,執
    行交通維持計畫審查及交通執法、交通工程、停車管理、土木工程、
    公共運輸管理等議案初審事項。

六、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
        路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
          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七、工作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