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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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
    事業發展,以建立政府與民間觀光業務溝通之平台,特設臺北市政府
    觀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
  (二)協助本府觀光發展政策研擬事宜。
  (三)觀光遊憩規劃、開發建議事宜。
  (四)協助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宜。
  (五)提供觀光相關事業及會展產業之諮詢服務。
  (六)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
    市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交通部觀光局、臺北
    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府觀光傳播局、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局
    、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文化局等機關(構)首長或相
    關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觀光事業
    從業人員聘(派)兼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執行長提請市長派兼之,襄理執行長綜理會
    務。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觀光傳播局派員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
    研究員四人至八人,處理日常會務、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一般觀光業
    務之連繫協調工作。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
    相關學者專家、觀光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
    專人擔任觀光事務聯絡人辦理。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