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監理代辦人管理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辦公場所之安全、秩序及環境
    整潔,並有效管理監理代辦人行為,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監理代辦人,指以接受他人委託代辦車輛檢驗、證照申請
    、換發或異動等各項監理業務並收取代辦費用之人員。
三、監理代辦人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著誠信、負責之態度,確實完成
    民眾所委託辦理之各項監理業務。
四、監理代辦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抽菸、亂丟菸蒂。
  (二)嚼食檳榔、亂吐檳榔汁。
  (三)亂丟紙屑、垃圾或放置雜物。
  (四)在本處內向民眾招攬代辦監理相關業務。
  (五)打赤膊、裸體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不依排隊順序申辦各項監理業務而任意插隊。
  (七)在本處辦公場所或服務環境大聲交談或喧嘩、亂鳴喇叭、猛踩油
        門或使輪胎高速摩擦等產生刺耳之聲響等噪音情事。
  (八)任意停放車輛,影響檢驗車道或出入口之順暢。
  (九)於檢驗車道內以不當速度行駛致影響公共安全。
  (十)未受託代辦車輛檢驗,擅自進入檢驗車道。
  (十一)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辦公室、檢驗線工作室或車主親辦車道內
          。
  (十二)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服務車主親辦時段(八時三十分至九時及十
          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送件。
  (十三)未在代辦案件之申請書表或檢驗紀錄表加蓋監理代辦人印章。
  (十四)代辦各項監理業務不依規定程序或以不實證件提出申請。
  (十五)不服從本處工作人員處置或糾正。
  (十六)損壞本處員工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或相關設備。
  (十七)未持有合法有效之駕駛執照駕駛車輛代辦檢驗。
  (十八)於檢驗車道使用工具進行車輛調整。
  (十九)不依正常操作程序,以不正當之方式通過各項儀器檢驗項目。
  (二十)以偽造或變造文書等方式辦理各項監理業務。
  (二十一)惡意污衊、中傷本處,使本處名譽受損。
  (二十二)其他足以妨害本處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等之不當行為。
五、監理代辦人違反前點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外,若
    對本處造成損害仍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監理代辦人危害環境整潔須負責清理乾淨,若不清理者,須償還本
      處委請清潔人員清理之費用。
(二)監理代辦人損害本處之文書、物品或相關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三)監理代辦人危害公共安全應負損失賠償責任。
六、監理代辦人以不實方式通過車輛檢驗者,其車輛檢驗紀錄應予作廢,
    受檢車輛並應重新檢驗。
七、監理代辦人於受託代辦監理業務前,提驗身分證正本及繳交身分證影
    本(代辦車輛檢驗者須另繳交駕駛執照影本),簽具同意遵守本規範
    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者,由本處統一造冊列管。
        切  結  書
    本人        接受他人委託於臺北市監理處代辦各項
監理業務時,同意遵守「臺北市監理處監理代辦人管理規範」,如有違反
該規範所禁止的事項,願意接受臺北市監理處依該規範所做之處置。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 籍地 址:
            聯 絡電 話:
            見  證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