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解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停車問題,提供合理停車環境,適地、適時、適量興建公有路外停
車場,特設臺北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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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委
員互選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
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時另行遴選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
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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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案之審議事項。
(二)民間參與停車場建設前置作業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興建停車場年度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停車場興建審議相關議題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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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到場陳述意見;對於興建公有
路外停車場案件之審議,若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
法規劃之案件,並得邀請公共設施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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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派員兼辦之,依本會審理案
件需要,擬具初評意見提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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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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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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