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解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停車問題,提供合理停車環境,適地、適時、適量興建公有路外停
    車場,特設臺北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委
    員互選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
    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時另行遴選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
    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案之審議事項。
  (二)民間參與停車場建設前置作業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興建停車場年度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停車場興建審議相關議題之研議事項。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到場陳述意見;對於興建公有
    路外停車場案件之審議,若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
    法規劃之案件,並得邀請公共設施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提供意見。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派員兼辦之,依本會審理案
    件需要,擬具初評意見提案討論。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