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費率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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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公正、客觀審核本市公共自
    行車營運費率,俾制定合理收費方式,特設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費率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指交通局自行或委由廠商經營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自
        行車。
  (二)費率:指公共自行車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費用計算方式。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其中置召集委員二人,共同主持會議;召集委員一人為交通局局長兼
    任,另一人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六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
    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會任務為臺北市公共自行車供一般大眾使用費率之審議。

五、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二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