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騎樓使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騎樓使用管理,確保騎樓暢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
    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間)
三、騎樓內妨害交通之取締機關為本府警察局,違反工務法令之違建取締
    及固定路障拆除機關為本府工務局,違反環境衛生之取締機關為本府
    環境保護局,違規營業攤商之取締機關為本府警察局、建設局。
四、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但左列
    各款經核定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有案之攤販。
(二)機器腳踏車及腳踏車。
(三)公車票亭。
(四)公車電話機(亭)。
五、機器腳踏車及腳踏車停放騎樓以一列為限,車頭向內,後輪後緣與建
    築線標齊。
六、已設於騎樓核准有案之攤販,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由本府警察局
    會同建設局勘查後移設或移至市場的空攤,並不得增設。
    前項攤販於核准營業時間外應將攤架移去。
七、已設於騎樓核准有案之公車票亭,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由本府警
    察局會同交通局勘查後移設,並不得增設。
八、騎樓內不得堆置廢棄物或利用騎樓從事修理、沖洗車輛、洗滌物品、
    屠宰禽畜等污染地面行為或其他影響環境清潔情事,違者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九、違反第四點、第五點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
    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