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業務有關機關權責劃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交通業務有關機關權責劃分明
    確,便於協調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交通局及其所屬機關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掌理左列事項:
(一)交通運輸政策之策訂、審議。
(二)交通運輸系統建設計畫之策訂、整合、規劃、審議。(十五公尺以
      下計畫道路除外) 。
(三)交通運輸改善計畫之策訂、規劃、審議。
(四)交通建設審議督導委員會(計畫成立)及道安會報幕僚作業。
(五)交通管制設施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維修。
(六)幹道路型及槽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交通管理之規劃、執行。
(八)交通教育、宣導之策劃、執行。
(九)停車場作業基金之保管、運用。
(十)公有停車場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維護。
(十一)交通資料之調查、建立、更新、維護。
(十二)汽車運輸業管理。
(十三)公共運輸管理、稽查、運量調查。
(十四)路政、車輛動員及監理業務。
(十五)觀光及國民旅遊業務。
(十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十七)汽車駕駛訓練。
三、本府其他與交通業務有關機關權責劃分事項如附表「臺北市政府交通
    業務權責劃分表」。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或各有關機關,對權責劃分有爭議時,簽報市長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