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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
    以下簡稱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以維護營運秩
    序、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二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十
        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十五人以上之行車事故。
  (二)一般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一人,或受傷人數合計十四人以下之
        行車事故。
  (三)重傷 :係指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形,重傷以外
        均為輕傷。

三、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肇事原因有爭議者,業者應申請鑑定。本局於肇事原因確定後,依附
    表辦理。

四、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應依該條項所定罰
    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
    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條至第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本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