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
以下簡稱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以維護營運秩
序、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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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二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十
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十五人以上之行車事故。
(二)一般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一人,或受傷人數合計十四人以下之
行車事故。
(三)重傷 :係指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形,重傷以外
均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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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肇事原因有爭議者,業者應申請鑑定。本局於肇事原因確定後,依附
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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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應依該條項所定罰
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
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條至第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本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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