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無線電臺參與080智慧型安全叫車轉接系統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並規範
    參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080 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以下簡稱本
    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確保使用本系統叫車乘客(尤其婦女)
    之搭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臺北市及臺北縣。

三、參與本系統者,以依法取得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核准並
    領有北區電信監理站核發之無線電臺執照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為限。

四、本市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加入本系統,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程車無線電臺所屬駕駛人名冊乙份。
  (三)計程車無線電臺駕駛人與該電臺之契約書或切結書影本。

五、辦理本系統所需設置經費及運作維護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六、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以契約書(或切結書)規範下列事
    項,以管理簽約之駕駛人與車輛:
  (一)督導簽約之駕駛人於營業時應穿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不抽煙、
        不吃檳榔。
  (二)督導簽約之駕駛人對其所有之車輛,非經監理機關核准,不得交
        予他人使用。
  (三)嚴格管理簽約駕駛人之車輛,其品牌標應清晰,不得懸掛其他品
        牌車頂燈,禁止加裝窗簾、黏貼不透明隔熱紙。
  (四)督導所有車輛前座椅背應加掛隨車服務卡,並附公司名片及乘客
        意見回函,俾供乘客索取。

七、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對於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查核有下列情形之駕駛人,不得讓其參與本系統之派車服務。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刑確
        定者。
  (二)曾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
        三十六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
        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八、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異動清冊:
  (一)駕駛人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本府警察局
        及監理處備查。
  (二)車輛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監理
        處備查。

九、有關本系統叫車轉接比例,由本局參考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相關
    單位意見定之。

十、對於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簽約之駕駛人及車輛之查核,以攔
    檢方式,由臺北市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於執行計程車無線電檢查時,一
    併查核。
    監理處應每月彙整前項查核結果,分送警察局、交通局及參與之計程
    車無線電臺。
    本局應每月彙整計程車無線電臺之乘客申訴案件及乘客意見回函,分
    送警察局、監理處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十一、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
      關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轉接至該計程車無
      線電臺之叫車比例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發生危害乘客搭車安全事件,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計程車無線電臺一年以上之期間參與本系
      統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