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並規範
參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080 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以下簡稱本
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確保使用本系統叫車乘客(尤其婦女)
之搭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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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臺北市及臺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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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本系統者,以依法取得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核准並
領有北區電信監理站核發之無線電臺執照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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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加入本系統,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程車無線電臺所屬駕駛人名冊乙份。
(三)計程車無線電臺駕駛人與該電臺之契約書或切結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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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本系統所需設置經費及運作維護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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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以契約書(或切結書)規範下列事
項,以管理簽約之駕駛人與車輛:
(一)督導簽約之駕駛人於營業時應穿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不抽煙、
不吃檳榔。
(二)督導簽約之駕駛人對其所有之車輛,非經監理機關核准,不得交
予他人使用。
(三)嚴格管理簽約駕駛人之車輛,其品牌標應清晰,不得懸掛其他品
牌車頂燈,禁止加裝窗簾、黏貼不透明隔熱紙。
(四)督導所有車輛前座椅背應加掛隨車服務卡,並附公司名片及乘客
意見回函,俾供乘客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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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對於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查核有下列情形之駕駛人,不得讓其參與本系統之派車服務。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刑確
定者。
(二)曾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
三十六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
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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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異動清冊:
(一)駕駛人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本府警察局
及監理處備查。
(二)車輛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監理
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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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系統叫車轉接比例,由本局參考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相關
單位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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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於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簽約之駕駛人及車輛之查核,以攔
檢方式,由臺北市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於執行計程車無線電檢查時,一
併查核。
監理處應每月彙整前項查核結果,分送警察局、交通局及參與之計程
車無線電臺。
本局應每月彙整計程車無線電臺之乘客申訴案件及乘客意見回函,分
送警察局、監理處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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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
關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轉接至該計程車無
線電臺之叫車比例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發生危害乘客搭車安全事件,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計程車無線電臺一年以上之期間參與本系
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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