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委託汽車、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
    機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以擴大民間業者參與
    公共事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其營業項目包括汽、機車修理之汽、機車修理
    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機
    車定期檢驗,除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
    目標使用辦法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外,依本須知之規定。
  (一)汽、機車修理業申請籌設汽、機車定期檢驗資格:
        1.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
          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逾一條檢驗線時,每增設一條
          檢驗線,大型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三百平方
          公尺。
        2.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
          尺之汽車修理業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
        3.機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
          機車檢驗。
        4.汽車修理業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者,其出入口應臨接寬八公
          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於路口十公尺範圍內、具有二個修車位(
          每個修車位面積五公尺*十二公尺以上,計算面積之長寬以柱
          心或牆心之較短者為準,但淨寬不得低於四公尺,淨長不得低
          於十一公尺。)、一間引擎拆裝及機件加工廠房(面積二十四
          平方公尺以上),並備有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附表三之修理
          機具設備。
        5.設於住宅區之汽、機車修理業不得申請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
          。
  (二)加油站申請籌設小型車定期檢驗資格:
        1.土地總面積逾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籌設一條小型車
          檢驗線,而其檢驗場所總面積應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2.檢驗場所(含檢驗車輛進出動線)與儲油槽區、加油泵島、卸
          油區任二點最短距離應區隔六公尺以上。檢驗車輛進出動線應
          與加油站車輛進出動線區隔,並應以金屬欄杆、水泥柱固定與
          加油車輛進出動線區隔。

三、檢驗場所配置如下:
  (一)檢驗場所:
    ┌───┬────┬────┬─────┬─────┬──┐
    │項  目│檢驗線面│檢驗動線│檢驗溝長寬│待檢停車位│備註│
    │      │積      │最低淨高│高        │面積      │    │
    ├───┼────┼────┼─────┼─────┼──┤
    │大型車│30m x 5m│4m以上  │10mx0.65m │10m x 3.5m│檢驗│
    │檢驗線│以上    │        │x1.4m以上 │x 5車位   │線之│
    ├───┼────┼────┼─────┼─────┤前端│
    │小型車│25m x 5m│2.9m以上│5m x 0.65m│5m x 2.5m │設登│
    │檢驗線│以上    │        │x 1.4m以上│x 5車位   │檢室│
    ├───┼────┼────┼─────┼─────┤、後│
    │機器  │15m x 4m│2.5m以上│          │          │端設│
    │腳踏車│以上    │        │          │          │簽證│
    │檢驗線│        │        │          │          │室各│
    │      │        │        │          │          │一間│
    │      │        │        │          │          │。  │
    └───┴────┴────┴─────┴─────┴──┘
  (二)檢驗線以直線為原則,如非直線者,其轉彎處至少需五公尺以上
        (以中心線量距)且不列入總長度之核算。入、出口處為直角之
        小型車檢驗線轉彎處寬度(以檢驗線之起、終點線與轉彎方向內
        側邊線之交點為中心測量)需四.五公尺以上。另檢驗線須在合
        法建物內,不得佔用汽車修理業之「修車位」、「引擎拆裝及機
        件加工廠房」,檢驗線如與修車位緊鄰時,應以金屬欄杆或水泥
        柱固定區隔。
  (三)檢驗線、待檢停車位不得使用防火間隔、法定停車空間、騎樓地
        及公用綠地。汽車待檢停車位最多可三排並列停車,但不得妨礙
        其他車輛之進出,檢驗車輛入、出檢驗場所,除辦理檢驗作業之
        動線,應以順向前進不得倒車調整為原則外,其餘動線得視情況
        倒車調整。
  (四)檢驗線車道淨寬須達三.五公尺以上,餘寬度設置登檢室、簽證
        室或人行分隔島等;檢驗線面積範圍內,除建物承載樑柱外,不
        得有與檢驗無關之其他建築設施。
  (五)檢驗儀器設施及功能,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辦
        理。彩色顯示器配置汽車檢驗線至少三臺、機車檢驗線至少二臺
        ,並使駕駛人能目視螢幕字體清楚為原則。
  (六)車輛檢驗須裝設「車輛檢驗數位管理及全程錄影系統」並具有可
        利用網際網路傳輸數位檢驗資料影像及遠端監控錄影之功能。
  (七)檢驗場所應配合設置本處委託汽車代檢統一識別標誌(LOGO)。
  (八)已設立之汽車檢驗線內得增設機車檢驗;惟大型車檢驗線須總長
         35m、小型車檢驗線須總長 30m以上,汽、機車之檢驗儀器應有
        適當間隔,電腦系統、彩色顯示器得共用。

四、汽、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
    汽、機車定期檢驗: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影本及當地加油站主管機關同意增加受委託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營業項目包括汽、機車修理或加油站
        業務)。
  (四)檢驗線配置圖及經建築師簽證之檢驗場所平面配置圖(包含原汽
        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場所)。
  (五)標明尺寸之周邊道路實際相關位置圖。
  (六)土地、建物為租賃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含檢驗線及原汽、機車修理業或
        加油站)等影本。
  (八)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九)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九份,加油站者備乙式十一份。

五、經本處檢視前述證件齊全後,函請臺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書面審查及辦
    理現場會勘,經書面審查及會勘符合規定後,即同意籌設。申請籌設
    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業務審查(或會勘)表如附件二。

六、經核准籌設者,應於一年內將檢驗儀器、電腦設備、數據網路及遠端
    監控全程錄影籌設完竣,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圖說向本處申請審查【籌
    設完竣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三,籌設完竣審查(會勘)表如附件四】:
  (一)第四點文件,惟已逾本處同意籌設之日起算三個月者,應請建管
        單位及消防單位,就申請基地面積內,有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
        設備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勘查,或由申請者檢具三個月內,申請基
        地面積內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照、交通
        部指定之技術單位或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證明或
        經歷證明影本,每條檢驗線二人以上。
  (三)技工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或乙級以上
        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照影本,每條檢驗線一人以上。
  (四)檢驗員或技工二人以上之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
        檢驗及排放控制系統檢查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檢驗線電腦及儀器規劃書影本。
  (六)儀器安裝位置及規格圖。
  (七)儀器操作及功能說明書影本(含軟體功能說明、系統取值與判定
        計算說明及設備維護聯繫單)。
  (八)各項儀器設備廠牌型號規格表。
  (九)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煞車試驗器、前輪側滑
        試驗器及濾紙反射式煙度計查驗合格證明影本。
  (十)車輛檢驗紀錄表及各種日、月報表。
  (十一)照片(含檢驗場所進出動線及全景、檢驗設備、錄影設備、待
          檢停車位、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區、加油區卸油區區隔或修車位
          、引擎拆裝機件加工廠房等。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四份,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七、經勘驗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處核准汽、機車委託檢驗業務並副知相
    關單位。

八、業者逕向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申請使用加值網路服務系統。由本處與
    業者簽約委託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事宜。

九、本處審核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之流程圖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