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處理個人基本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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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以電腦處理學員個人資料時,應由電腦系統管理者負責執行每
日電腦系統開、關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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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員工對學員個人資料查詢、電腦處理或利用,非因本法第七條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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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員工及學員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填
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敘明原因,陳請主任核准後行之。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調閱學員資料申請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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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申請人│男 女│身分證│ │
│ │ │ │ │ │ │
│姓 名│ │性 別│□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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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 絡│ │
│地 址│ │ │ │
│ │ │電 話│ │
├───┼───────────┴───┴───┤
│調 閱│ │
│ │ │
│事 由│ │
├───┼────┬──┬───────────┤
│ 批 │ │ 承 │ 同意 □ 不同意 □ │
│ │ │ │ │
│ │ │ 辦 │ 理由 │
│ │ │ │ │
│ │ │ 單 │ │
│ │ │ │ │
│ 示 │ │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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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報名作業電腦系統內之學員資料應每二年刪除一次,以免電腦
硬碟資料過多,減低操作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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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員工人事基本資料檔案之更正、增刪,應由人事室派專人負責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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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1.非因業務需要(電話聯絡學員相關事宜等),不得擅自使用個
人基本資料檔。
2.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電腦畫面,不得留置於螢
幕上,以免為他人竊讀。
(二)資料稽核方面以電腦處理個人基本資料時,承辦人員應詳細核對
輸入之資料是否與原件相符;若有疑義應調原件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1.建置於報名作業電腦系統中之學員個人資料檔,應每二週做一
次定期資料備份工作。
2.電腦系統設備如有異常或出現錯誤訊息時,應即報請維修。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人員職務若有異動時,應將
備份等相關資料列入移交,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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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竟事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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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核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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