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處理個人基本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以電腦處理學員個人資料時,應由電腦系統管理者負責執行每
    日電腦系統開、關機工作。

三、本中心員工對學員個人資料查詢、電腦處理或利用,非因本法第七條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四、本中心員工及學員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填
    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敘明原因,陳請主任核准後行之。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調閱學員資料申請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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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申請人│男  女│身分證│      │
│      │      │      │      │      │      │
│姓  名│      │性  別│□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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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  絡│      │
│地  址│                      │      │      │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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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閱│                                      │
│      │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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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        │ 承 │ 同意  □  不同意  □ │
│      │        │    │                      │
│      │        │ 辦 │ 理由                 │
│      │        │    │                      │
│      │        │ 單 │                      │
│      │        │    │                      │
│  示  │        │ 位 │                      │
└───┴────┴──┴───────────┘

五、本中心報名作業電腦系統內之學員資料應每二年刪除一次,以免電腦
    硬碟資料過多,減低操作速度。

六、本中心員工人事基本資料檔案之更正、增刪,應由人事室派專人負責
    處理。

七、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1.非因業務需要(電話聯絡學員相關事宜等),不得擅自使用個
          人基本資料檔。
        2.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電腦畫面,不得留置於螢
          幕上,以免為他人竊讀。
  (二)資料稽核方面以電腦處理個人基本資料時,承辦人員應詳細核對
        輸入之資料是否與原件相符;若有疑義應調原件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1.建置於報名作業電腦系統中之學員個人資料檔,應每二週做一
          次定期資料備份工作。
        2.電腦系統設備如有異常或出現錯誤訊息時,應即報請維修。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人員職務若有異動時,應將
        備份等相關資料列入移交,以利管理。

八、本要點未竟事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