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小約聘夜間代課講師甄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照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年七月八日(77)府人二字第二三五八0五號
    簡便行文表及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府人二字第一九七三
    四號函之規定訂定之(七十四年夏字公報第二十四期)
二、目的:
    為使本心中對無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之遴用,符合人事公開、公平、
    公正原則。
三、甄選類別:汽車駕駛教學約聘、夜間代課講師。
四、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約聘講師: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服完兵役之男性。
    2.身體健康、五官端正,言詞清晰。
    3.大學畢業(含三軍各官校)或軍事學校運輸、裝甲、輜重等專業訓
      練六個月以上結業,須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二)夜間班代課講師: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服完兵役之男性。
    2.身體健康、五官端正,言詞清晰。
    3.高工汽車、修護科以上或相關科系及現任或曾任公私立汽車駕駛訓
      練機構教練工作滿一年以上,並持有證明及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者。
五、甄選方式:
    委託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辦理。
六、甄選內容與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測驗: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測驗科目:交通法規、機構常識為範圍,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
      分為及格。
(二)術科測驗: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測驗項目:依照公路監理機關職業汽車駕駛人考驗項目測驗之。以
      一百分為滿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三)面談: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面談項目:儀態百分之三十、言辭百分之三十、才識百分之四十。
      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及格。
七、甄選時間:不定期辦理。
八、錄取名額:備取三十名。
九、待遇:
(一)約聘講師:
    1.日間班每月授課時數一六0小時,基本報酬暫支一、五00元,鐘
      點費每小時一一0元,合計一九、000元,如有調整按調整核發
      。
    2.夜間班比照中心現行兼任教學工作人員報酬(每小時一00元支給
      ),如有調整按新標準核發。
(二)夜間代課講師:同約聘講師支給報酬(2)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