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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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各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置所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
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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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保組:兒童教育保育、幼兒保健、疾病預防、環境衛生及親子關
係服務等事項。
二 行政組:招生、兒童入退所、資料統計、總務、採購、出納、文書
、檔案、財產管理、研考、資訊、膳食供應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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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置組長、幹事、護士、助理員、保育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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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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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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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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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教保組長。
二 行政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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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托兒所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核定;丙表由托兒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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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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