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置法規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社政法令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案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法制或局長交辦事項之研議。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制秘
書兼任。
本小組由本局法制秘書及各科室主管組成之。
各科室主管不克出席時,由其指派股長以上人員參加。
|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本局主管科室提案性質召集並擔任主席。
|
五、本小組得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構)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
提供專業諮詢。
|
六、本局主管科室之提案於簽陳准予提會前,應先會執行秘書予以編號,
並至遲於會議前一日將資料送達小組成員。
|
七、本小組就第二點第一款決議通過之事項,於提請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
,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