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敬老所院民轉住醫療所財物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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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敬老所院民移住醫療所
  之財物處理分工暨財物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敬老所經評估移住醫療所之院民。
三、本要點所稱財物係指金錢、有價證券、飾物、衣物、家電用品、簡易
  傢俱、私章及身份證等。
四、敬老所院民移住醫療所時,由所屬輔導員會同自治委員及技工或工友
  協助財物清理。
五、院民之金錢、有價證券、飾物、私章、及具紀念性、貴重性物品由所
  屬輔導員記錄於院民轉所財物處理清冊,移交醫療所輔導員並逐項檢視
  後陳核。
六、未併同移轉醫療所物品,經院民同意,由所屬輔導員通知其親友填具
  院民物品領取單後,將物品交由該親友代為存管;若無親友代為存管者
  ,於移住醫療所三個月後,得徵求院民同意,由所屬輔導員填具院民物
  品領取單,將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或由所屬輔導員會同自治委員清點
  物品後,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院訂定之。
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