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浩然敬老院院民自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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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增進院內和諧、團結溫馨之氣氛,特循擴大院民自治原則,
    鼓勵院民參與院務,以達充分溝通相互服務之目的,共同建造本院為
    溫馨家園。
二、員額配置:
(一)致中、致和兩敬老所各樓層選出自治委員三名(醫療所相關職責由
      致和所委員代為協助),總計三十名,並由委員互選出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各乙名。
(二)本會下分設監理、評議及膳食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委員十人,以各
      樓層均有代表為原則,並置召集人一人。
三、產生方式:由致中、致和兩敬老所各樓層院民各以無記名單記法公開
    選舉產生,得票最高前三名當選為自治委員,次高者為候補人選。
四、任期:
(一)自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公開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二)委員離職時應以書面為之,由候補人員遞補,若無候補人員,則由
      原樓層院民改選之,候補人員之任期以補足剩餘任期至屆滿為止。
(三)委員如有違失行為,經評議委員會議裁決議記過乙次以上者撤銷其
      職務。
五、職責:
(一)輪流參與院務會議暨擔任溫馨家園月會主席,協助推行該樓生活輔
      導、轉達政令、排難解紛及意見溝通,增進院民團結及互助合作。
(二)設膳食委員會,協助辦理本院膳食事宜、協助維護院民用餐秩序及
      收集反應膳食相關意見。
(三)設評議委員會,協助處理院民衝突事件及預防意外之發生。
(四)設監理委員會,協助處理及監督本院加菜金及慰問金支用方式。
(五)主動發掘並建請獎勵有事蹟根據之熱心公益、操守廉潔之院民。
(六)督促及鼓勵院民踴躍參加院內外活動及集會。
(七)協助維護院區安全及處理危機事宜。
(八)其他相關事宜。
六、會議期程:
(一)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乙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三)設膳食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評議委員會議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監理委員會議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召開,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