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96年度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市民減輕房租負擔,提昇居
    住品質,特辦理低收入市民房租補助。

二、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一)家戶成員無自有住宅且無借住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
  (二)有租屋事實者。
  (三)全戶每人每月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含榮民院外就養金),不
        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之基本工資(96年度為15,840元)。
  (四)全戶領取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所含之房租金額(以全戶領取之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之25%計算,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北
        市家庭消費支出中房租及水電比例)不超過市場合理房租租金之
        50%。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戶成員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認定之。
    前項第四款所稱全戶領取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所含之房租金額不超
    過市場房租租金之50%,指全戶所領取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乘上25%
    後,戶內輔導人口為單身戶不超過3,600元;2口家庭不超過 4,800元
    ;3口家庭不超過6,000元;4口家庭不超過7,200元;5口及6口家庭不
    超過8,400元;7口以上家庭不超過9,600元者。

四、補助標準:
    每戶每月補助1,500元。

五、申請方式:
    申請人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本局辦理:
  (一)申請表。
  (二)以申請人戶內輔導人口為承租人之租屋契約書影本。如低收入戶
        內輔導人口為無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屋契
        約書影本。
  (三)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七、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查通過追溯至
    申請日當月月份發給,並按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內。但檢附資料不全經通知補件,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
    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八、申請人財略@禤悒誧蔡峇@造冊,函送請臺北市國稅局提供。有關造
    冊函查全家人口之資略@禤釣拑|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
    任。

九、本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為核定原則,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一)核定補助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受補助人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
        重新提出申請。
  (二)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為跨年度,受補助人應於新年度本計畫核定
        通過後一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三)補助期間內,地址如有變更時,受補助人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
        檢附新租賃契約向本局申請,否則將停止原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應將溢領金額繳回本局:
  (一)租屋契約無效、經解除或中止。
  (二)低收入戶資格註銷者。
  (三)不符第三點規定者。
  (四)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者。

十一、本局得隨時抽查申請人有關資料,申請人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
      告、陳述及其他不正當行為或有第十點之情事而領有本補助者,應
      予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本計畫經費由本局96年年度公務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