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暨內
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八臺內中杜字第0九一00七六0四八號函頒「
直轄市、縣(市)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自治條例範例」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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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期間:九十三年一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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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一)被照顧者需符合下列資格:
1.實際居住並設籍本市。
2.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者。
3.經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局社工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或經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
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罹患特定病症項目
之一(如附表一),需家人照顧者;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
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如附表二)
4.未申領機構收容安置補助、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戶老
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日間照顧服務補助、臨時或短期照顧服
務補助、暫託照顧服務補助者。
5.未僱有看護或僱傭者。
(二)照顧者需符合下列資格:
1.設籍及居住本市,並實際負責照顧責任者。
2.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規定,與被照顧人同
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3.被照顧者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指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其
照顧能力者,因照顧被照顧者致無法至就業市場獲取有報酬工
作者。
前項情形排除:在學(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
修補習學校除外)、服兵役、或罹患嚴重傷、病,致無法負擔照
顧任務者。於受照顧者住所自營小型商業或從事家庭代工,但能
同時照顧長輩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照顧者照顧內容至少含定時供給餐食、身體清潔維護及居家
環境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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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領特別照顧津貼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老人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
檢附下列文件:
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被照顧者之低收入戶卡影本、中低收入戶核准函影本。
3.經本市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
書。
4.經日常生活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證明;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特定
病症項目者,得免附。
5.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證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及日常生活功能量表。
前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表如附表二。
6.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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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項津貼以老人服務中心為受理申請單位,老人中心需進行書面申請
資料初審,符合申領資格者,再由本局派員進行日常生活功能量表評
估,經評估為重度者且須專人照顧者,始核准本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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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照顧者以請領一位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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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不得再擔任領有服務費
之居家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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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給付標準:每人每月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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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自核准通過之日起溯自申請當月起算,每月於二十日前辦
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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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被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相關
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停止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
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取之津貼,由本局命本人
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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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作業:
(一)凡本局核准補助之個案,自核准之次月起,由本局委託之居家
照顧服務機構每月至少一次定期至申領者家中評量照顧服務品
質,必要時,得增加督導次數一至二次,督導之內容依本局訂
定之督導表格為之,以持續追蹤照顧品質,若發現照顧者之智
能與技巧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應於一至三個月內協助輔導改
善。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受照顧人得經轉介改由居家服務、機
構照顧等方式照顧,並停止津貼發放。
(二)前項督導費補助標準每名個案每月五百元。
(三)有關督導內容及方式由社會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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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對已核准之申領者停止補助。
(一)照顧者不適任照顧職務者,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適任者。
(二)照顧者已就業。
(三)被照顧人死亡。
(四)被照顧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失能程度改善、
或遷出本市者。
(五)其他隱匿情事經本局查證後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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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每年對補助對象至少進行財產清查及社工員家訪及查核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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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項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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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表格由社會局訂之
附表一
┌───────┬───────────────┐
│特定病症項目 │ 申 請 標 準 │
├───────┼───────────────┤
│1.天皰瘡 │範圍面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
│ │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 │。 │
├───────┼───────────────┤
│2.類天皰瘡 │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
│ │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
├───────┼───────────────┤
│3.紅皮症 │紅皮症持續六個月以上,經醫師評│
│ │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
│4.先天性表皮水│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
│ 皰症 │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
├───────┼───────────────┤
│5.水皰性魚鱗癬│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
│ 樣紅皮症 │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 │
├───────┼───────────────┤
│6.運動神經元疾│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
│ 病 │上者。 │
├───────┼───────────────┤
│7.慢性多發性硬│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
│ 化 │上者。 │
├───────┼───────────────┤
│8.小腦萎縮症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
│ │上者。 │
├───────┼───────────────┤
│9.老人失智症 │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
│ │上者。 │
│ │1.CDR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二分│
│ │ 之一以上者。 │
│ │2.CDR 一分者,須由二位醫師意見│
│ │ 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
├───────┼───────────────┤
│10. 覃樣黴菌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
│ │上者。 │
├───────┼───────────────┤
│11. Sezary症候│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
│ 群 │上者。 │
└───────┴───────────────┘
附註:一、本表所列特定病症應由合格醫院出具符合上述項目及標準之診
斷證明書。所謂合格醫院係指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
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但一年內曾有
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情事者,不得為合格醫院。
二、經合格醫院出具之表列病症項目且符合申請標準之診斷證明書
者,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時,得免辦日常生活活動
功能量表(ADL )評估。
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
┌────────────┬──────────┐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申 請 標 準│
├────────────┼──────────┤
│1.平衡機能障礙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2.軀幹障礙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3.智能障礙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4.植物人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5.失智症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6.自閉症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7.染色體異常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8.先天代謝異常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9.其他先天缺陷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10.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11.精神病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附註:本表所列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且符合申請標準者,申請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時,得免辦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且
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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