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宏揚敬老美德,蔚成社會尊賢之風尚,並表彰老人對社會之
貢獻,特於重陽節前辦理重陽敬老禮金致贈活動,為利業務推展,特
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臺北市立浩然敬
老院、社會局老人自費安養中心、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
五、實施期間:94年6月15日至94年12月31日
六、實施地點:臺北市
七、致贈對象:94年重陽節前 1個月設籍本市(即國曆 9月11日含當日)
且重陽節當月(國曆10月)年滿70歲以上之長者(含年滿60歲以上原
住民長者);且無作業須知第4項第3款第3目所列情事者。
八、致贈內容:
(一)70歲至98歲(含60歲以上原住民)長者:民國前 6年11月(含)
以後至民國24年(原住民長者民國34年)10月(含)以前出生者
,每人致贈禮金新臺幣1,000元整。
(二)99歲及百歲以上長者:即民國前 6年10月(含)以前出生者,每
人致贈禮金新臺幣 6,000元整及禮品乙份;逢滿百歲長者及百歲
以上每晉 5歲之長者則再致贈敬老獎牌乙禎。
九、權責分工:
(一)社會局:策劃、督導相關資料表單、重陽賀卡、禮品等之請購、
印製、長者名冊資料分送、撥款及核銷等相關事宜。
(二)民政局:提供本市70歲以上(原住民60歲以上)長者戶政資料、
造冊及發放期間每週提供長者死亡或遷出之異動資料。
(三)資訊中心:協助設計程式、轉檔及分區列印本市70歲以上(原住
民60歲以上)長者資料(社會局資訊小組配合參與及共同進行列
印工作)。
(四)區公所:分配各里定點發送禮金、里幹事代表市長致贈、督導考
核里幹事致贈作業、協助補發無法送達之禮金及協助辦理經費核
銷等事宜。
(五)市立廣慈博愛院、市立浩然敬老院、社會局老人自費安養中心、
私立愛愛院:致贈機構內長者禮金及辦理核銷等相關事宜。
十、作業階段:
┌──┬─────────┬────────┬────────┐
│實施│ 準備階段 │ 實施階段 │ 核銷階段 │
│年度│ │ │ │
├──┼────┬────┼────┬───┼────┬───┤
│94年│94.06.15│請購、印│94.09.12│各單位│94.11.16│各單位│
│ │- │製及分送│- │致贈禮│94.12.16│彙整印│
│ │94.09.09│相關表單│94.10.31│金(含│ │領清冊│
│ │ │、長者名│ │定點致│ │及送局│
│ │ │冊、禮金│ │贈時間│ │辦理核│
│ │ │袋、留言│ │) │ │銷作業│
│ │ │條、敬老├────┼───┤ │。 │
│ │ │獎牌、禮│94.11.01│各區公│ │ │
│ │ │品及撥款│- │所辦理│ │ │
│ │ │、發布新│94.11.15│補發作│ │ │
│ │ │聞稿等事│ │業。 │ │ │
│ │ │項。 │ │ │ │ │
└──┴────┴────┴────┴───┴────┴───┘
十一、實施步驟及方法:
(一)造冊:由社會局洽請民政局提供戶政單位電腦檔案中70歲以上
(原住民60歲以上)長者戶政資料,並由資訊中心及社會局資
訊小組列印成冊後由各區公所洽領。
(二)發布新聞消息:以報紙、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大眾公佈,使民眾
了解並配合辦理。
(三)致贈禮金禮品:
1.70歲至98歲(含60歲以上原住民)長者由里幹事代表市長致
贈禮金。
2.99歲及百歲以上長者原則上由各區區長代表市長到府致贈敬
老禮金、敬老獎牌(逢百歲長者及百歲以上每晉 5歲長者)
及禮品,本局於本市另擇1位長者請市長親往致贈。
3.未領取者(係指已留留言條 2次仍未領取或經訪問確定無法
送達或偏遠地區聯絡不易等情形)由各區清點後於名冊備註
欄中註明,並於期限內由區公所辦理補發。
4.核銷作業:各單位將致贈名冊彙整 1式 2份(正、影本各 1
份)、加裝封面裝訂完整、統計後送至社會局核銷。
十二、經費預算:所需經費由社會局94年度老人福利社會參與及權益倡導
項下支應。
十三、獎懲:於全部作業完成後,由社會局報府核定各辦理單位敘獎名額
及額度後,由各辦理單位提薦績優人員敘獎;未依規定方式致贈者
,視情節議處。
十四、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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