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4年度重陽節致贈敬老禮金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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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宏揚敬老美德,蔚成社會尊賢之風尚,並表彰老人對社會之
    貢獻,特於重陽節前辦理重陽敬老禮金致贈活動,為利業務推展,特
    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臺北市立浩然敬
    老院、社會局老人自費安養中心、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
五、實施期間:94年6月15日至94年12月31日
六、實施地點:臺北市
七、致贈對象:94年重陽節前 1個月設籍本市(即國曆 9月11日含當日)
    且重陽節當月(國曆10月)年滿70歲以上之長者(含年滿60歲以上原
    住民長者);且無作業須知第4項第3款第3目所列情事者。
八、致贈內容:
  (一)70歲至98歲(含60歲以上原住民)長者:民國前 6年11月(含)
        以後至民國24年(原住民長者民國34年)10月(含)以前出生者
        ,每人致贈禮金新臺幣1,000元整。
  (二)99歲及百歲以上長者:即民國前 6年10月(含)以前出生者,每
        人致贈禮金新臺幣 6,000元整及禮品乙份;逢滿百歲長者及百歲
        以上每晉 5歲之長者則再致贈敬老獎牌乙禎。
九、權責分工:
  (一)社會局:策劃、督導相關資料表單、重陽賀卡、禮品等之請購、
        印製、長者名冊資料分送、撥款及核銷等相關事宜。
  (二)民政局:提供本市70歲以上(原住民60歲以上)長者戶政資料、
        造冊及發放期間每週提供長者死亡或遷出之異動資料。
  (三)資訊中心:協助設計程式、轉檔及分區列印本市70歲以上(原住
        民60歲以上)長者資料(社會局資訊小組配合參與及共同進行列
        印工作)。
  (四)區公所:分配各里定點發送禮金、里幹事代表市長致贈、督導考
        核里幹事致贈作業、協助補發無法送達之禮金及協助辦理經費核
        銷等事宜。
  (五)市立廣慈博愛院、市立浩然敬老院、社會局老人自費安養中心、
        私立愛愛院:致贈機構內長者禮金及辦理核銷等相關事宜。
十、作業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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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準備階段      │    實施階段    │    核銷階段    │
│年度│                  │                │                │
├──┼────┬────┼────┬───┼────┬───┤
│94年│94.06.15│請購、印│94.09.12│各單位│94.11.16│各單位│
│    │-       │製及分送│-       │致贈禮│94.12.16│彙整印│
│    │94.09.09│相關表單│94.10.31│金(含│        │領清冊│
│    │        │、長者名│        │定點致│        │及送局│
│    │        │冊、禮金│        │贈時間│        │辦理核│
│    │        │袋、留言│        │)    │        │銷作業│
│    │        │條、敬老├────┼───┤        │。    │
│    │        │獎牌、禮│94.11.01│各區公│        │      │
│    │        │品及撥款│-       │所辦理│        │      │
│    │        │、發布新│94.11.15│補發作│        │      │
│    │        │聞稿等事│        │業。  │        │      │
│    │        │項。    │        │      │        │      │
└──┴────┴────┴────┴───┴────┴───┘
十一、實施步驟及方法:
    (一)造冊:由社會局洽請民政局提供戶政單位電腦檔案中70歲以上
          (原住民60歲以上)長者戶政資料,並由資訊中心及社會局資
          訊小組列印成冊後由各區公所洽領。
    (二)發布新聞消息:以報紙、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大眾公佈,使民眾
          了解並配合辦理。
    (三)致贈禮金禮品:
          1.70歲至98歲(含60歲以上原住民)長者由里幹事代表市長致
            贈禮金。
          2.99歲及百歲以上長者原則上由各區區長代表市長到府致贈敬
            老禮金、敬老獎牌(逢百歲長者及百歲以上每晉 5歲長者)
            及禮品,本局於本市另擇1位長者請市長親往致贈。
          3.未領取者(係指已留留言條 2次仍未領取或經訪問確定無法
            送達或偏遠地區聯絡不易等情形)由各區清點後於名冊備註
            欄中註明,並於期限內由區公所辦理補發。
          4.核銷作業:各單位將致贈名冊彙整 1式 2份(正、影本各 1
            份)、加裝封面裝訂完整、統計後送至社會局核銷。
十二、經費預算:所需經費由社會局94年度老人福利社會參與及權益倡導
      項下支應。
十三、獎懲:於全部作業完成後,由社會局報府核定各辦理單位敘獎名額
      及額度後,由各辦理單位提薦績優人員敘獎;未依規定方式致贈者
      ,視情節議處。
十四、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