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九十五年度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就學生活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低收入戶自立自強
    ,協助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專心向學,俾早日脫離貧窮,爰訂定本計畫
    。

二、實施對象: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
        大學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
        職進修班、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二)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四、補助金額及方式: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發給4,000元。95
    學年下學期發給期間為96年1月至6月(按月撥款),96學年上
    學期發給期間為96年7月至12月(按月撥款)。申請人各學年或
    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寒暑假期間之就學生活補助費將不發給。本
    項補助費與其他個人生活補助費不得重複領取。

五、申請期限:
  (一)現有低收入戶95學年下學期應於96年3月30日前提出申請
        。
  (二)現有低收入戶96學年上學期應於96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
        請。
  (三)新申請之低收入戶應於公文核准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年滿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
    始核發。

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享領者或其家屬應自行申報,並停止發
    給就學生活補助費,如隱瞞不報者,經查出後除追回溢領金外,尚須
    負法律責任:
  (一)死亡或中途休學、退學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領取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三)低收入戶資格註銷者。

七、經費來源:本項經費由社會局96年公務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