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市為適應社會需要,輔設立兒童托育中心,以協助職業婦女安心
就業,使國民小學兒童放學後獲得妥善照顧,依據臺北市政府頒布
之「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凡機關、學校、團體、工廠、公司附設或私人創設兒童托育中心,
應檢具申請書及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二份(請參考第4-13~4-24頁)
,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後,始得收托兒童。
┌────┬──────────┬───────┐
│項 目│內 容 說 明│備 註│
├────┼──────────┼───────┤
│概 況 表│1.名 稱 │格式見附件一 │
│ │2.設立地點 │ │
│ │3.房舍概況 │ │
│ │4.經費概況 │ │
│ │5.收托方式及收託人數│ │
│ │6.組織 │ │
│ │7.開辦日期 │ │
├────┼──────────┼───────┤
│組織章程│1.設置目的 │格式見附件二 │
│ │2.經 費 │ │
├────┼──────────┼───────┤
│收托辦法│1.收托年齡 │格式見附件三、│
│ │2.收費標準 │四 │
│ │3.減免費規定 │ │
├────┼──────────┼───────┤
│工作人員│1.職別 │有關各種工作人│
│名 冊│2.姓名 │員,應具備之資│
│ │3.性別 │格,請參照兒童│
│ │4.出生年月日 │福利專業人員資│
│ │5.學經歷 │格要點第二、三│
│ │6.到職日期 │、四、六條規定│
│ │ │,並檢具學經歷│
│ │ │證件、身份證正│
│ │ │反面影印本及最│
│ │ │近三個月內體格│
│ │ │檢查表,另廚工│
│ │ │應加檢胸部X光│
│ │ │及梅毒血清報告│
│ │ │,創辦人應加附│
│ │ │最近三個月內戶│
│ │ │籍謄本或戶口名│
│ │ │簿影本。格式見│
│ │ │附件五。 │
├────┼──────────┼───────┤
│所舍產權│1.私有房舍: │1.建築物如原核│
│證明文件│ (1)土地及房屋所有權│ 准用途非為兒│
│ │ 狀影印本或最近五│ 童托育中心使│
│ │ 年納稅證明。 │ 用,應向本府│
│ │ (2)二年以上借用同意│ 工務局建管處│
│ │ 書(借用者加附)│ 辦理建築物使│
│ │ 。 │ 用變更登記。│
│ │ (3)二年以上租約(租│2.工務局核准變│
│ │ 賃者加附)。 │ 更使用執照函│
│ │2.公有房舍: │ 件及竣工圖影│
│ │ 所有權單位同意提供│ 印本。 │
│ │ 或委託辦理兒童托育│3.房地所有權狀│
│ │ 中心之證明。 │ 明細表及借(│
│ │ │ 租)用同意書│
│ │ │ 。格式見附件│
│ │ │ 六。 │
├────┼──────────┼───────┤
│財產目錄│1.教保用具 │財產目錄格式見│
│ │2.康樂用具 │附件七 │
│ │3.辦公用具 │ │
│ │4.交通工具 │ │
│ │5.消防設備 │ │
│ │6.其他 │ │
├────┼──────────┼───────┤
│預 算 表│1.全年收入預算 │格式見附件八 │
│ │2.全年支出預算 │ │
├────┼──────────┼───────┤
│所 舍│1/100 比例圖並註明:│1.房舍層次:比│
│平 面 圖│1.層次 │ 照國小一-四│
│ │2.各隔間面積單位(平│ 樓高度為原則│
│ │ 方公尺) │ 。 │
│ │3.總面積(平方公尺)│2.活動面積:每│
│ │ │ 童應佔室內外│
│ │ │ 活動淨面積各│
│ │ │ 一平方公尺。│
│ │ │ (如無室外活│
│ │ │ 動面積得以室│
│ │ │ 內遊戲場替代│
│ │ │ ,即每童再增│
│ │ │ 加室內活動面│
│ │ │ 積一平方公尺│
│ │ │ ,計為二平方│
│ │ │ 公尺)。 │
└────┴──────────┴───────┘
註:有關所送申請書表,如有證件影本部份,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申
請人私章。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申請書
┌────┬────┬─────────────┐
│兒童托育│臺北市私│ 街 │
│ │立 │臺北市 區 段 巷 段│
│ │兒童托育│ 路 │
│中心名稱│中心 │ 號 樓 │
├────┼────┴─────────────┤
│設立宗旨│為配合社會需要,協助職業婦女安心就業│
│ │,使本市國民小學兒童放學後獲得妥善照│
│ │顧,以增進兒童福利,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 │與平衡發展。 │
├────┼──┬─────────┬─┬───┤
│申請人:│申請│ 街 │電│(O) │
│ │ 人 │臺北市 區 段│ │ │
│ │地址│ 路 │ │(H) │
│ 簽章│ │ 巷 弄 號 樓 │話│ │
├────┼──┴────┬────┴─┼───┤
│兒童托育│ │兒童托育中心│ │
│ │ │收托人數最高│ │
│中心電話│ │額 │ 名│
├─┬──┴───────┼─┬────┴───┤
│附│一、概況表二份 │備│ │
│ │二、組織章程二份 │ │ │
│ │三、兒童收托要點二份│ │ │
│ │四、工作人員名冊二份│ │ │
│ │五、所舍產權證明文件│ │ │
│ │ 二份 │ │ │
│ │六、財產目錄二份 │ │ │
│ │七、年度預算表二份 │ │ │
│件│八、所合平面圖二份 │註│ │
└─┴──────────┴─┴────────┘
右申請是實敬請派員實地查核惠准立案並發給證書,請查照。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
│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概況表 │
├────┬──────────────────┤
│名 稱│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 │
├────┼──────────────────┤
│ │ 街 │
│設立地點│臺北市 區 段 巷 弄 號 樓│
│ │ 路 │
├────┼──────────────────┤
│ │一、活動室 間共 平方公尺│
│ │二、保健室 間共 平方公尺│
│房舍概況│三、廚 房 間共 平方公尺│
│ │四、廁 所 間共 平方公尺│
│ │五、遊戲場 間共 平方公尺│
│ │六、圖書室 間共 平方公尺│
├────┼──────────────────┤
│經費概況│經常費詳見預算書 │
├────┼──────────────────┤
│收托方式│ 假日延長托 │
│ │六小時以內 名 名│
│及 人 數│ 育至十小時 │
├────┼──────────────────┤
│組 織│ 中心會議 │
│ │ ┌─活動輔導組-(組長)-保│
│ │創辦人 │ 育員 │
│ │ ├──┼─衛生保健組-(組長)-護│
│ │主 任 │ 士 │
│ │ ├─社會工作組-(組長)-社│
│ │ │ 會工作員 │
│ │ │ │
│ │ └─總務組-(組長)-幹事-│
│ │ 工友 │
├────┼──────────────────┤
│開辦日期│ 年 月 日 │
├────┼──────────────────┤
│備 考│ │
└────┴──────────────────┘
附件二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配合杜會需要,協助職業婦女安心就業,使本市國民小學兒童
放學後獲得妥善照顧,以增進兒童福利,促進兒童身心健康與平
衡發展,特設立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本中心設於臺北市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第三條:本中心依照「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托育業
務。
第四條:本中心收托之兒童年齡以 歲至 歲為限,
不分性別,其收托要點另定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中心置創辦人一人,主任一人負責中心業務,有變更時.應於
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
第六條:本中心得視需要分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組業務。
1活動輔導組:掌理兒童教、保、遊戲活動等事宜。
2衛生保健組:掌理環境衛生、兒童營養、調配、保健等事項。
3杜會工作組:掌理個案登記、家庭訪問、聯繫等事項。
4總務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出納、會計等事項。
各組得視需要置組長一人由主任聘用。
第七條:本中心設保育員 人、社會工作員 人、護士人
、幹事 人均由主任聘用,並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如有
異動時亦同。
第八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及全體職員組織之,主任為主席。
第三章 經費及結算
第九條:本中心經費由創辦人捐助,並以本中心業務收入、地方捐助及其
他收益撥充之,除本中心業務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條:本中心每年七月底前將當年度(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工作計畫
及預算,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暨各種報表(工作人員名冊、減
免費概況表、接受外界捐助及用途明細表)函送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木章程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件三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兒童收托要點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本中心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中心收托兒童,分為托育六小時以內,假日延
長托育至十小時二種,名額定為 名(托育六
小時以內 名,假日延長托育至十小時名),
以十二歲以下需要托育之本市國民小學兒童為限。
第三條:凡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癲癇及開放性肺結核等疾病,本中
心不予收托。
第四條:兒童到中心及離開中心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派人接送,由本中心
發給接送證,交由家長保管使用,以作接送憑證,或由家長提出
由兒童自行到中心及離開中心往返自理證明書。
兒童在中心期間的,如患傳染病時,暫停收托,俟病癒繳驗醫師
證明後再行回中心。
第六條:兒童中心對低收入戶兒童之收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七條:要點由本中心會議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附件四
┌───────────────────────┐
│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每月收費表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項 │托育│點心│ 餐 │ 其 │ 合 │ 備 │
│金\目│ │ │ │ │ │ │
│\ \│ │ │ │ │ │ │
│收\額│ │ │ │ │ │ │
│ \│ │ │ │ │ │ │
│托方式│ 費 │ 費 │ 費 │ 他 │ 計 │ 註 │
├───┼──┼──┼──┼──┼──┼────┤
│六小時│ │ │ │ │ │ │
│以 內│ │ │ │ │ │ │
├───┼──┼──┼──┼──┼──┼────┤
│假日延│ │ │ │ │ │ │
│長托育│ │ │ │ │ │ │
│至十小│ │ │ │ │ │ │
│時 │ │ │ │ │ │ │
└───┴──┴──┴──┴──┴──┴────┘
附┌──┬──┬───┬──┬──┬──┬───┐
件│ 臺 │ 職 │ 創 │ │ │ │ │
五│ 北 │ │ 辦 │ │ │ │ │
│ 市 │ 別 │ 人 │ │ │ │ │
│ 私 ├──┼───┼──┼──┼──┼───┤
│ 立 │ 姓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性別│ │ │ │ │ │
│ ├──┼───┼──┼──┼──┼───┤
│ │出年│ │ │ │ │ │
│ │ 月│ │ │ │ │ │
│ │生日│ │ │ │ │ │
│ 兒 ├──┼───┼──┼──┼──┼───┤
│ 童 │ 學 │ │ │ │ │ │
│ 托 │ 經 │ │ │ │ │ │
│ 育 │ 歷 │ │ │ │ │ │
│ 中 ├──┼───┼──┼──┼──┼───┤
│ 心 │身字│ │ │ │ │ │
│ 工 │ │ │ │ │ │ │
│ 作 │分 │ │ │ │ │ │
│ 人 │ │ │ │ │ │ │
│ 員 │證號│ │ │ │ │ │
│ 名 ├──┼───┼──┼──┼──┼───┤
│ 冊 │ 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址 │ │ │ │ │ │
│ ├──┼───┼──┼──┼──┼───┤
│ │到月│ │ │ │ │ │
│ │職支│ │ │ │ │ │
│ │日薪│ │ │ │ │ │
│ │期 │ │ │ │ │ │
│ ├──┼───┼──┼──┼──┼───┤
│ │聯電│ │ │ │ │ │
│ │ │ │ │ │ │ │
│ │繫話│ │ │ │ │ │
│ ├──┼───┼──┼──┼──┼───┤
│ │ 備 │檢證檢│ │ │ │ │
│ │ │附件查│ │ │ │ │
│ │ │學及影│ │ │ │ │
│ │ │經體印│ │ │ │ │
│ │ 註 │歷格本│ │ │ │ │
└──┴──┴───┴──┴──┴──┴───┘
附件六-一
┌───────────────────────┐
│房地所有權狀明細表 │
│ │
│土地部份 │
├───────┬──┬───┬──┬─────┤
│坐 │ 地 │ 面 │所有│備 │
│ 落│ 目 │ 積 │權人│ 註│
├───────┼──┼───┼──┼─────┤
│一、臺北市 區│ 建 │ │ │持分 分之│
│ 段 地號│ │ │ │ │
├───────┼──┼───┼──┼─────┤
│二、臺北市 區│ 建 │ │ │持分 分之│
│ 段 地號│ │ │ │ │
├───────┴──┴───┴──┴─────┤
│ │
│房屋部份 │
│ 路 │
│ 所 在:臺北市 區 段 巷│
│ 街 │
│ 弄 號 樓 │
│ 構 造: │
│ 所有權人: 簽章 │
└───────────────────────┘
附件六-二
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
立借(租)用同意書人 將所有如後所附土地所有
權狀所載土地 筆,面積 平方公尺及房屋所
有權狀所載房屋 棟均同意借(租)與 托兒所使用
,為期 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立同意書人: (簽章)
市 路
住 所: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街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借(租)用人: (簽章)
市 路
住 所: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街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證 明 人: (簽章)
市 路
住 所: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街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各類財產清冊
┌─────┬─────┬────┬──────┐
│類 別│名 稱│數 量│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八
臺北市私立 兒童托育中心預算書
自 起
民國 年 月 日
至 止。
一、收入部分:
┌────┬────┬─────────────┐
│項 目│金 額│說 明│
├────┼────┼─────────────┤
│托 育 費│ │六小時托育 名,每人每月│
│ │ │ 元 │
│ │ │假日延長托育 名,每人每│
│ │ │月 元全年 月計算 │
├────┼────┼─────────────┤
│雜 費│ │六小時托育 名,每人每月│
│ │ │ 元 │
│ │ │假日延長托育 名,每人每│
│ │ │月 元全年 月計算 │
├────┼────┼─────────────┤
│點 心 費│ │六小時托育 名,每人每月│
│ │ │ 元 │
│ │ │假日延長托育 名,每人每│
│ │ │月 元全年 月計算 │
├────┼────┼─────────────┤
│餐 費│ │六小時托育 名,每人每月│
│ │ │ 元 │
│ │ │假日延長托育 名,每人每│
│ │ │月 元全年 月計算 │
├────┼────┼─────────────┤
│捐 助│ │ │
├────┼────┼─────────────┤
│捐 助│ │ │
├────┼────┼─────────────┤
│利息收入│ │含上年度結餘轉入之金額,如│
│ │ │係創辦或無結餘免列。 │
├────┼────┼─────────────┤
│補 助 費│ │ │
├────┼────┼─────────────┤
│合 計│ │ │
└────┴────┴─────────────┘
二、支出部分:
┌────┬────┬─────────────┐
│項 目│金 額│說 明│
├────┼────┼─────────────┤
│人 事 費│ │主任一人每月 元、保育員│
│ │ │ 人每月 元、助理保育員│
│ │ │ 人每月 元、社工員 人│
│ │ │每月 元、護士 人每月 │
│ │ │ 元、幹事 人每月 元,│
│ │ │合計如上數。 │
├────┼────┼─────────────┤
│文 具│ │按每月平均開支 元計算。│
│印 刷 費│ │ │
├────┼────┼─────────────┤
│水 電│ │按每月平均開支 元計算。│
│郵 電 費│ │ │
├────┼────┼─────────────┤
│租 金 或│ │按每月平均開支 元計算。│
│賦 稅│ │ │
├────┼────┼─────────────┤
│餐 費│ │按每人每餐 元,每月開支│
│ │ │ 元共開支 個月計算。│
├────┼────┼─────────────┤
│點 心 費│ │每人每次以 元計算,六小│
│ │ │時共 名共 元,假日延長│
│ │ │托育共 名 元,一年 個│
│ │ │月計算。 │
├────┼────┼─────────────┤
│衛 生 費│ │按每月平均開支 元計算。│
├────┼────┼─────────────┤
│購 置│ │按每月平均開支 元計算。│
│修 護 費│ │ │
├────┼────┼─────────────┤
│雜 費│ │按每月平均開支 元計算。│
├────┼────┼─────────────┤
│合 計│ │ │
└────┴────┴─────────────┘
本表所列費用項目係僅供參考,應以實際需要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