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推展老人福利,改善中低收入戶長者居家生活環境暨提高其
居住安全及品質,強化家庭照顧長者功能,特訂定本計劃。
二、申請資格: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惟居住平價住宅、公有宿舍、出租
國宅、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者除外)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半年以上。
(三)領有本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或檢具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
活津貼之要件送審定合格者。
三、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以戶為單位,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伍萬元整,且於三年內未獲老
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
(二)七十歲以上、低收入戶、獨居或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四、補助項目:以維護長者生活安全為原則,補助改善現住屋(租賃、寄
居、宿舍部份需簽約三年以上)之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或室內給、排水設施設備。
(二)衛浴設施、設備: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
(三)其他住宅安全輔助相關器具、設施及設備。
五、申請期限: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實際收件日為主)
,惟補助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申請。
六、申請方式:辦理本項補助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最近三個月內)。
(三)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東同意改善書。
(四)房屋修繕或設備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估價單勿遺漏店章、並具統
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七、審核手續:
(一)依申請之先後次序予以審查,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者則通知修繕。
(二)竣工時申請人應檢附修繕中、後照片及修繕發票(勿遺漏店章、並
具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報局,審核後由申請人檢具本局核准金
額收據及申請人存摺帳戶影本辦理請款。
八、注意事項:具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申請手續或追回該項經費:
(一)未獲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二)於申請而尚未核准期間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住老人福利
機構者。
(三)改善設施設備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者。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經費來源:九十二年度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各相關法規修改時,配合修改。
臺北市政府公報 九十二年春字第 十九 期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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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九十二年度改善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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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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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別 │□男│出生年月日│民國前 年 月│
│ │□女│ │ 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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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狀況 │□中低收入戶(月領____元) │
│ │□低收入戶(卡號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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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區 路(街) 段 巷│
│ │ 弄 號 樓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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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地址 │ 區 路(街) 段 巷│
│ │ 弄 號 樓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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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聯絡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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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形 │□獨居 │
│(可複選)│□與家人同居(__人) │
│ │□與親戚同居(__人) │
│ │□與朋友同居(__人) │
│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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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狀況 │□自有 │
│(皆需房屋│需屋主同意書:□家人擁有□親戚擁有│
│所有權狀)│需三年以上之契約、屋主同意書: │
│ │□租賃□寄居□宿舍(單位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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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修繕項目│□屋頂防水 □室內給水、排水 │
│ │□衛浴設備 □安全扶手 □防滑地板│
│ │□牆壁整修 □門窗整修 │
│ │□其他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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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金額 │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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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1.申請表 │
│自我檢查)│□2.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最近三│
│ │ 個月內) │
│ │□3.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 │□4.施工前照片 │
│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含屋主同意書│
│ │ 及三年以上契約) │
│ │□6.修繕估價單(需廠商店章、統一編│
│ │ 號、負責人私章) │
│ │□7.其他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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