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新舊任負責人
(理事長或未設理事長之常務理事)之交接有所依據,特規定本注意
事項。
二、各級人民團體新舊任負責人之交接,舊任負責人,應於新任負責人選
出後,當場將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清冊一份
,連同圖記移交新任負責人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負責人會
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三、新舊任負責人之交接,由新任常務監事(未設常務監事者,監事、常
務監事如係舊任負責人者,另派監事一人)負責監交。
四、新舊任負責人之交接,應由新舊任負責人親自辦理,如因故不能親自
辦理時,須以書面委託常務理事或理事負責代為辦理交接,並將不能
親自交接原因,及委託書之影本,函報本府社會局備查(區級團體函
報各該區公所備查),並通知舊、新任負責人。
五、各級人民團體應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依實際需要編列左列表冊
(格式附後)
(一)交接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圖記、印章、戳記清冊。(格式二)
(三)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格式三-一)
(四)現有職員及工作人員名冊。(格式三-二)
(五)會員證清冊。(格式四)
(六)工作概況書(包括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畫)
(七)文卷清冊(包括各種會議紀錄、公報、章則、來往公文等)。(格
式五)
(八)調查統計資料清冊。
(九)權益憑證清冊(包括有價證券、房地產權證書、車輛證照及契約等
)。(格式六)
(十)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現金(包括存款)結存
表、存款證明及分戶明細表應收應付及暫收暫付款明細表)。
(十一)單證票照清冊。(格式七)
(十二)會計帳表傳票憑證清冊。
(十三)歲出歲入預算及決算。
(十四)財產總冊(包括土地及建築物、車輛、及其他財產清冊)(格式
八、九、十)
(十五)未結待辦事項清冊。
(十六)代辦業務事項一覽表或帳冊。
(十七)其他應行移交事項清冊。
六、舊依負責人如有挪用經費及虧損情事,或處理手續欠妥時,新任負責
人應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舊任負責人負責清理賠償或補辦手續。
七、舊任負責人如有隱匿財產,變造或湮滅有價證券等涉及刑責情事,新
任負責人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倘有工作人員參與上述行為時,
應併案移送,經收押或提起公訴時,得先予停職,俟判決確定後,再
予解聘或復職。
八、舊任負責人抗不移交時,應由新任負責人報請本府社會局(區級團體
報請各該區公所)依法處理。但舊任負責人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辦
理者,應事先敘明理由報准延期。
九、新舊任負責人交接清冊應編造四份,新、舊任負責人各執一份,一份
留存各該團體,另一份於負責人選出後十五日內報請本府社會局備查
(區級團體報請各該區公所備查)。
格式一
.團體名稱〕交接清冊目錄
卸任.職稱姓名〕茲將本任承接前任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卸前一日止,任內經辦
事項造具各項表冊如目錄,移交新任.職稱姓名〕接收。計開:
┌───────┬────┬────┬─────┐
│表 冊 目 錄│件 數│附 件│備 註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卸 任.職稱姓名蓋章〕
新 任.職稱姓名蓋章〕
監交人.職稱姓名蓋章〕
格式二
.團體名稱〕圖記印章戳記清冊
┌────┬────┬───┬───┬─────┐
│印 文│字 體│質 料│顆 數│備 考│
├────┼────┼───┼───┼─────┤
│ │ │ │ │ │
├────┼────┼───┼───┼─────┤
│合 計│ │ │ │ │
└────┴────┴───┴───┴─────┘
說明:團體圖記頒發日期、文號及啟用日期等應在備註欄內註明
格式三-一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團體名稱〕現有職員名冊 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職│姓│性│年│籍│學│經│現任│詳細│當│任│
│別│別│別│齡│貫│歷│歷│職務│地址│選│期│
│ │ │ │ │ │ │ │ │ │年│備│
│ │ │ │ │ │ │ │ │ │月│註│
├─┼─┼─┼─┼─┼─┼─┼──┼──┼─┼─┤
│ │ │ │ │ │ │ │ │ │ │ │
└─┴─┴─┴─┴─┴─┴─┴──┴──┴─┴─┘
說明:一、「職別」欄應依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監事順序填入
。
二、「學歷」及「經歷」欄填寫最高之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填寫與團體有關之職務。
四、「任期」填寫章程規定之任期年數。
格 ┌──┬─┐說
式 │職 │ │明
三 │別 │ │:
│︻│姓 │ │一 二
二團│名 │ │、 、
體├──┼─┤「 「
名│性別│ │職 學
稱├──┼─┤別 歷
︼│年齡│ │」 」
會├──┼─┤欄 及
務│貫籍│ │應 「
工├──┼─┤分 經
作│學歷│ │別 歷
人├──┼─┤總 」
員│經歷│ │幹 欄
清├──┼─┤事 填
冊│詳地│ │、 寫
│細址│ │秘 最
├──┼─┤書 高
│到年│ │、 之
│職月│ │組 學
├──┼─┤長 歷
│擔職│ │、 及
│任務│ │幹 重
├──┼─┤事 要
│薪津│ │等 經
├──┼─┤職 歷
│介 │ │稱 。
│紹 │ │填
│人 │ │入
├──┼─┤。
│保 │ │
│證 │ │
│人 │ │
├──┼─┤
│備 │ │
│ │ │
│ │ │
│ │ │
│註 │ │
└──┴─┘
格式四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團體名稱〕會員證清冊 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 用年度│前任移交或│本任內│餘存書│備 註│
│ │本任印製張│發出數│ │ │
│ │數 │ │ │ │
├─────┼─────┼───┼───┼───┤
│ │ │ │ │ │
└─────┴─────┴───┴───┴───┘
說明:一、前任移交或本任製用應於備註欄註明。
二、遺失證章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團體名稱〕保管文卷清冊 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類 別│編號│年度│文卷名稱│文卷件數│備 註│
├───┼──┼──┼────┼────┼───┤
│ │ │ │ │ │ │
├───┼──┼──┼────┼────┼───┤
│合 計│ │ │ │ │ │
└───┴──┴──┴────┴────┴───┘
說明:各文卷均因按年度或屆次順序登記
格式六
.團體名稱〕權益憑證清冊
┌────┬────┬──┬──┬──┬────┐
│證件名稱│前任移交│張數│單價│總價│備 註│
│ │或本任新│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 ┌─────┬──────────┬─┐
式︻│ 名 │ │合│說
七團│ │ │ │明
體│ 稱 │ │計│:
名├──┬──┼──────────┼─┤一二三
稱│ 前 │起字│ │ │、、、
︼│ 任 │訖號│ │ │「已各
單│ 移 ├──┼──────────┼─┤本填種
證│ 交 │張數│ │ │任用單
票├──┼──┼──────────┼─┤填之證
照│本或│起號│ │ │用單票
清│任領│訖張│ │ │數證照
冊│印用│字數│ │ │」票應
│製 │ │ │ │包照分
├──┼──┼──────────┼─┤括存類
│ │起字│ │ │註根填
│ │ │ │ │銷聯列
│ 本 │訖號│ │ │單及類
│ ├──┼──────────┼─┤證餘須
│ │張數│ │ │票存加
│ 任 ├──┼──────────┼─┤照之小
│ │ 收 │ │ │、單計
│ │ 繳 │ │ │字證。
│ 領 │ 款 │ │ │號票
│ │ 項 │ │ │、照
│ │ 名 │ │ │張均
│ 用 │ 稱 │ │ │數應
│ ├──┼──────────┼─┤應隨
│ │ 收 │ │ │在冊
│ │ 繳 │ │ │備移
│ │ 金 │ │ │註交
│ │ 額 │ │ │欄。
├──┼──┼──────────┼─┤註
│ 本 │起字│ │ │明
│ │ │ │ │。
│ 任 │訖號│ │ │
│ ├──┼──────────┼─┤
│ 餘 │ │ │ │
│ │張數│ │ │
│ 存 │ │ │ │
├──┴──┼──────────┼─┤
│ 備 │ │ │
│ │ │ │
│ │ │ │
│ 註 │ │ │
└─────┴──────────┴─┘
格 ┌──┬──┬──┐說
式 │ 種 │ │ 合 │明
八︻ │ │ │ │:
團 │ 類 │ │ 計 │一二 三 四五 六
體 ├──┼──┼──┤、、 、 、、 、
名 │ 坐 │ │ │「「鋼「舊「「稱出稱
稱 │ 落 │ │ │種建筋面列房使姓租、
︼ │ 地 │ │ │類築兩積,產用名出件
土 │ 目 │ │ │」物層」但證情,借數
地 ├──┼──┼──┤欄構樓欄於明形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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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號物│ │ │按」」土註件欄或地備
築 │自號│ │ │土欄. 地欄」,出或註
物 │建數│ │ │地,. 暫折欄應借建欄
清 ├──┼──┼──┤或應. 以合,填者築內
冊 │建構│ │ │建填. 甲「各明並物詳
│築 │ │ │築建. 數甲種自應,細
│物造│ │ │物築. 計數契用註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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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價│ │ │用主。,或或出承各不
│積值│ │ │性要 建「產租租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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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或│ │ │填料 物數證出姓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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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說
式 │類 別│ │ │明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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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 品牌年 │ │ │、、 、
體 │ 廠號份 │ │ │車車註「.
名 ├────┼───┼───┤輛輛明類.
稱 │引 號│ │ │附撥。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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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擎 碼│ │ │,附 欄每
輛 ├────┼───┼───┤如屬 ,類
清 │牌 號│ │ │輪機 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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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碼│ │ │零或 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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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顏│ │ │等借 種以
│ │ │ │,其 填小
│身 色│ │ │均他 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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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數量│ │ │於位 如
│任├──┼───┼───┤備者 大
│移│ 價 │ │ │註, 汽
│交│ 值 │ │ │欄仍 車
├─┼──┼───┼───┤分應 、
│本│數量│ │ │別附 卡
│任├──┼───┼───┤註具 車
│新│ 價 │ │ │明證 、
│增│ 值 │ │ │,明 小
├─┼──┼───┼───┤不文 汽
自 至│本│數量│ │ │得件 車
中 中│任├──┼───┼───┤遺, 、
華 華│減│ 價 │ │ │漏列 吉
民 民│損│ 值 │ │ │。入 普
國 國├─┼──┼───┼───┤ 移 車
│本│數量│ │ │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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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 │ │ │ 於 行
月 月│存│ │ │ │ 備 車
├─┴──┼───┼───┤ 註 .
日 日│ 備 │ │ │ 欄 .
│ │ │ │ 詳 .
起 止│ 註 │ │ │ 細 .
└────┴───┴───┘
格 ┌────┬───┬───┐說
式 │ 分 │ │ 合 │明
十 │ │ │ │:
︻ │ 類 │ │ 計 │本椅冊
團 ├────┼───┼───┤會、移
體 │ 名 │ │ │所櫥交
名 │ │ │ │有櫃。
稱 │ 稱 │ │ │財、
︼ ├────┼───┼───┤產保
其 │單 位│ │ │,險
他 ├─┬──┼───┼───┤有箱
財 │前│數量│ │ │關、
產 │任├──┼───┼───┤土電
清 │移│ 價 │ │ │地風
冊 │交│ 值 │ │ │、扇
├─┼──┼───┼───┤房、
│本│數量│ │ │屋救
│任├──┼───┼───┤、護
│新│ 價 │ │ │車器
│增│ 值 │ │ │輛材
├─┼──┼───┼───┤等、
│本│數量│ │ │已文
│任├──┼───┼───┤專具
│減│ 價 │ │ │冊紙
│損│ 值 │ │ │移張
├─┼──┼───┼───┤交及
│ │數量│ │ │外其
自 至│ ├──┼───┼───┤,他
中 中│本│ 價 │ │ │其財
華 華│任│ 值 │ │ │餘產
民 民│餘├──┼───┼───┤電等
國 國│存│編字│ │ │話均
│ │ │ │ │機應
年 年│ │ │ │ │、列
│ │列號│ │ │打入
月 月├─┴──┼───┼───┤字本
│ 備 │ │ │機清
日 日│ │ │ │、冊
起 止│ 註 │ │ │桌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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