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民團體新舊任負責人交接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新舊任負責人
    (理事長或未設理事長之常務理事)之交接有所依據,特規定本注意
    事項。
二、各級人民團體新舊任負責人之交接,舊任負責人,應於新任負責人選
    出後,當場將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清冊一份
    ,連同圖記移交新任負責人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負責人會
    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三、新舊任負責人之交接,由新任常務監事(未設常務監事者,監事、常
    務監事如係舊任負責人者,另派監事一人)負責監交。
四、新舊任負責人之交接,應由新舊任負責人親自辦理,如因故不能親自
    辦理時,須以書面委託常務理事或理事負責代為辦理交接,並將不能
    親自交接原因,及委託書之影本,函報本府社會局備查(區級團體函
    報各該區公所備查),並通知舊、新任負責人。
五、各級人民團體應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依實際需要編列左列表冊
    (格式附後)
(一)交接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圖記、印章、戳記清冊。(格式二)
(三)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格式三-一)
(四)現有職員及工作人員名冊。(格式三-二)
(五)會員證清冊。(格式四)
(六)工作概況書(包括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畫)
(七)文卷清冊(包括各種會議紀錄、公報、章則、來往公文等)。(格
      式五)
(八)調查統計資料清冊。
(九)權益憑證清冊(包括有價證券、房地產權證書、車輛證照及契約等
      )。(格式六)
(十)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現金(包括存款)結存
      表、存款證明及分戶明細表應收應付及暫收暫付款明細表)。
(十一)單證票照清冊。(格式七)
(十二)會計帳表傳票憑證清冊。
(十三)歲出歲入預算及決算。
(十四)財產總冊(包括土地及建築物、車輛、及其他財產清冊)(格式
      八、九、十)
(十五)未結待辦事項清冊。
(十六)代辦業務事項一覽表或帳冊。
(十七)其他應行移交事項清冊。
六、舊依負責人如有挪用經費及虧損情事,或處理手續欠妥時,新任負責
    人應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舊任負責人負責清理賠償或補辦手續。
七、舊任負責人如有隱匿財產,變造或湮滅有價證券等涉及刑責情事,新
    任負責人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倘有工作人員參與上述行為時,
    應併案移送,經收押或提起公訴時,得先予停職,俟判決確定後,再
    予解聘或復職。
八、舊任負責人抗不移交時,應由新任負責人報請本府社會局(區級團體
    報請各該區公所)依法處理。但舊任負責人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辦
    理者,應事先敘明理由報准延期。
九、新舊任負責人交接清冊應編造四份,新、舊任負責人各執一份,一份
    留存各該團體,另一份於負責人選出後十五日內報請本府社會局備查
    (區級團體報請各該區公所備查)。
格式一
.團體名稱〕交接清冊目錄
卸任.職稱姓名〕茲將本任承接前任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卸前一日止,任內經辦
事項造具各項表冊如目錄,移交新任.職稱姓名〕接收。計開:
┌───────┬────┬────┬─────┐
│表  冊  目  錄│件    數│附    件│備    註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卸  任.職稱姓名蓋章〕
                            新  任.職稱姓名蓋章〕
                            監交人.職稱姓名蓋章〕
格式二
.團體名稱〕圖記印章戳記清冊
┌────┬────┬───┬───┬─────┐
│印    文│字    體│質  料│顆  數│備      考│
├────┼────┼───┼───┼─────┤
│        │        │      │      │          │
├────┼────┼───┼───┼─────┤
│合    計│        │      │      │          │
└────┴────┴───┴───┴─────┘
說明:團體圖記頒發日期、文號及啟用日期等應在備註欄內註明
格式三-一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團體名稱〕現有職員名冊  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職│姓│性│年│籍│學│經│現任│詳細│當│任│
│別│別│別│齡│貫│歷│歷│職務│地址│選│期│
│  │  │  │  │  │  │  │    │    │年│備│
│  │  │  │  │  │  │  │    │    │月│註│
├─┼─┼─┼─┼─┼─┼─┼──┼──┼─┼─┤
│  │  │  │  │  │  │  │    │    │  │  │
└─┴─┴─┴─┴─┴─┴─┴──┴──┴─┴─┘
說明:一、「職別」欄應依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監事順序填入
          。
      二、「學歷」及「經歷」欄填寫最高之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填寫與團體有關之職務。
      四、「任期」填寫章程規定之任期年數。
格  ┌──┬─┐說
式  │職  │  │明
三  │別  │  │:
│︻│姓  │  │一  二
二團│名  │  │、  、
  體├──┼─┤「  「
  名│性別│  │職  學
  稱├──┼─┤別  歷
  ︼│年齡│  │」  」
  會├──┼─┤欄  及
  務│貫籍│  │應  「
  工├──┼─┤分  經
  作│學歷│  │別  歷
  人├──┼─┤總  」
  員│經歷│  │幹  欄
  清├──┼─┤事  填
  冊│詳地│  │、  寫
    │細址│  │秘  最
    ├──┼─┤書  高
    │到年│  │、  之
    │職月│  │組  學
    ├──┼─┤長  歷
    │擔職│  │、  及
    │任務│  │幹  重
    ├──┼─┤事  要
    │薪津│  │等  經
    ├──┼─┤職  歷
    │介  │  │稱  。
    │紹  │  │填
    │人  │  │入
    ├──┼─┤。
    │保  │  │
    │證  │  │
    │人  │  │
    ├──┼─┤
    │備  │  │
    │    │  │
    │    │  │
    │    │  │
    │註  │  │
    └──┴─┘
格式四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團體名稱〕會員證清冊    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    用年度│前任移交或│本任內│餘存書│備  註│
│          │本任印製張│發出數│      │      │
│          │數        │      │      │      │
├─────┼─────┼───┼───┼───┤
│          │          │      │      │      │
└─────┴─────┴───┴───┴───┘
說明:一、前任移交或本任製用應於備註欄註明。
      二、遺失證章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團體名稱〕保管文卷清冊  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類  別│編號│年度│文卷名稱│文卷件數│備  註│
├───┼──┼──┼────┼────┼───┤
│      │    │    │        │        │      │
├───┼──┼──┼────┼────┼───┤
│合  計│    │    │        │        │      │
└───┴──┴──┴────┴────┴───┘
說明:各文卷均因按年度或屆次順序登記
格式六
.團體名稱〕權益憑證清冊
┌────┬────┬──┬──┬──┬────┐
│證件名稱│前任移交│張數│單價│總價│備    註│
│        │或本任新│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  ┌─────┬──────────┬─┐
式︻│    名    │                    │合│說
七團│          │                    │  │明
  體│    稱    │                    │計│:
  名├──┬──┼──────────┼─┤一二三
  稱│ 前 │起字│                    │  │、、、
  ︼│ 任 │訖號│                    │  │「已各
  單│ 移 ├──┼──────────┼─┤本填種
  證│ 交 │張數│                    │  │任用單
  票├──┼──┼──────────┼─┤填之證
  照│本或│起號│                    │  │用單票
  清│任領│訖張│                    │  │數證照
  冊│印用│字數│                    │  │」票應
    │製  │    │                    │  │包照分
    ├──┼──┼──────────┼─┤括存類
    │    │起字│                    │  │註根填
    │    │    │                    │  │銷聯列
    │ 本 │訖號│                    │  │單及類
    │    ├──┼──────────┼─┤證餘須
    │    │張數│                    │  │票存加
    │ 任 ├──┼──────────┼─┤照之小
    │    │ 收 │                    │  │、單計
    │    │ 繳 │                    │  │字證。
    │ 領 │ 款 │                    │  │號票
    │    │ 項 │                    │  │、照
    │    │ 名 │                    │  │張均
    │ 用 │ 稱 │                    │  │數應
    │    ├──┼──────────┼─┤應隨
    │    │ 收 │                    │  │在冊
    │    │ 繳 │                    │  │備移
    │    │ 金 │                    │  │註交
    │    │ 額 │                    │  │欄。
    ├──┼──┼──────────┼─┤註
    │ 本 │起字│                    │  │明
    │    │    │                    │  │。
    │ 任 │訖號│                    │  │
    │    ├──┼──────────┼─┤
    │ 餘 │    │                    │  │
    │    │張數│                    │  │
    │ 存 │    │                    │  │
    ├──┴──┼──────────┼─┤
    │    備    │                    │  │
    │          │                    │  │
    │          │                    │  │
    │    註    │                    │  │
    └─────┴──────────┴─┘
格    ┌──┬──┬──┐說
式    │ 種 │    │ 合 │明
八︻  │    │    │    │:
  團  │ 類 │    │ 計 │一二  三  四五  六
  體  ├──┼──┼──┤、、  、  、、  、
  名  │ 坐 │    │    │「「鋼「舊「「稱出稱
  稱  │ 落 │    │    │種建筋面列房使姓租、
  ︼  │ 地 │    │    │類築兩積,產用名出件
  土  │ 目 │    │    │」物層」但證情,借數
  地  ├──┼──┼──┤欄構樓欄於明形出之,
  及  │地築│    │    │,造房,備文」租土於
  建  │號物│    │    │按」」土註件欄或地備
  築  │自號│    │    │土欄. 地欄」,出或註
  物  │建數│    │    │地,. 暫折欄應借建欄
  清  ├──┼──┼──┤或應. 以合,填者築內
  冊  │建構│    │    │建填. 甲「各明並物詳
      │築  │    │    │築建. 數甲種自應,細
      │物造│    │    │物築. 計數契用註應明
      ├──┼──┼──┤使物等算」據,明附,
      │面價│    │    │用主。,或或出承各不
      │積值│    │    │性要  建「產租租項得
      ├──┼──┼──┤質材  築坪權或人契遺
      │前或│    │    │填料  物數證出姓約漏
      │任本│    │    │列及  暫」件借名或。
      │移任│    │    │,建  以。等、或其
      │交新│    │    │如築  坪  ,自機他
      │  增│    │    │會物  數  均用關證
      ├──┼──┼──┤址形  計  應者團件
      │產件│    │    │、式  算  分並體移
      │權名│    │    │宿,  ,  別應名交
自  至│證稱│    │    │舍例  如  填註稱新
中  中│明字│    │    │、如  原  列明。任
華  華│文號│    │    │倉:  以  ,居  ,
民  民├──┼──┼──┤庫「  其  隨住  並
國  國│使情│    │    │等木  他  冊人  將
      │    │    │    │。造  單  移姓  契
年  年│    │    │    │  日  位  交名  約
      │用形│    │    │  式  列  ,或  或
月  月├──┼──┼──┤  平  計  不管  其
      │ 備 │    │    │  房  者  得理  他
日  日│    │    │    │  、  ,  遺人  證
      │    │    │    │  磚  得  漏之  件
起  止│ 註 │    │    │  造  照  。職  名
      └──┴──┴──┘
格    ┌────┬───┬───┐說
式    │類    別│      │      │明
九    ├────┼───┼───┤:
  ︻  │ 出名及 │      │      │一二  三
  團  │ 品牌年 │      │      │、、  、
  體  │ 廠號份 │      │      │車車註「.
  名  ├────┼───┼───┤輛輛明類.
  稱  │引    號│      │      │附撥。別等
  ︼  │        │      │      │件借  」,
  車  │擎    碼│      │      │,附  欄每
  輛  ├────┼───┼───┤如屬  ,類
  清  │牌    號│      │      │輪機  應數
  冊  │        │      │      │胎構  分量
      │照    碼│      │      │零或  別應
      ├────┼───┼───┤件撥  車加
      │車    顏│      │      │等借  種以
      │        │      │      │,其  填小
      │身    色│      │      │均他  列計
      ├─┬──┼───┼───┤應單  ,。
      │前│數量│      │      │於位  如
      │任├──┼───┼───┤備者  大
      │移│ 價 │      │      │註,  汽
      │交│ 值 │      │      │欄仍  車
      ├─┼──┼───┼───┤分應  、
      │本│數量│      │      │別附  卡
      │任├──┼───┼───┤註具  車
      │新│ 價 │      │      │明證  、
      │增│ 值 │      │      │,明  小
      ├─┼──┼───┼───┤不文  汽
自  至│本│數量│      │      │得件  車
中  中│任├──┼───┼───┤遺,  、
華  華│減│ 價 │      │      │漏列  吉
民  民│損│ 值 │      │      │。入  普
國  國├─┼──┼───┼───┤  移  車
      │本│數量│      │      │  交  、
年  年│任├──┼───┼───┤  並  自
      │餘│    │      │      │  於  行
月  月│存│    │      │      │  備  車
      ├─┴──┼───┼───┤  註  .
日  日│   備   │      │      │  欄  .
      │        │      │      │  詳  .
起  止│   註   │      │      │  細  .
      └────┴───┴───┘
格    ┌────┬───┬───┐說
式    │  分    │      │  合  │明
十    │        │      │      │:
  ︻  │  類    │      │  計  │本椅冊
  團  ├────┼───┼───┤會、移
  體  │  名    │      │      │所櫥交
  名  │        │      │      │有櫃。
  稱  │  稱    │      │      │財、
  ︼  ├────┼───┼───┤產保
  其  │單    位│      │      │,險
  他  ├─┬──┼───┼───┤有箱
  財  │前│數量│      │      │關、
  產  │任├──┼───┼───┤土電
  清  │移│ 價 │      │      │地風
  冊  │交│ 值 │      │      │、扇
      ├─┼──┼───┼───┤房、
      │本│數量│      │      │屋救
      │任├──┼───┼───┤、護
      │新│ 價 │      │      │車器
      │增│ 值 │      │      │輛材
      ├─┼──┼───┼───┤等、
      │本│數量│      │      │已文
      │任├──┼───┼───┤專具
      │減│ 價 │      │      │冊紙
      │損│ 值 │      │      │移張
      ├─┼──┼───┼───┤交及
      │  │數量│      │      │外其
自  至│  ├──┼───┼───┤,他
中  中│本│ 價 │      │      │其財
華  華│任│ 值 │      │      │餘產
民  民│餘├──┼───┼───┤電等
國  國│存│編字│      │      │話均
      │  │    │      │      │機應
年  年│  │    │      │      │、列
      │  │列號│      │      │打入
月  月├─┴──┼───┼───┤字本
      │   備   │      │      │機清
日  日│        │      │      │、冊
起  止│   註   │      │      │桌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