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分配及管理平價住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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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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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平價住宅,係指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興建
專供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居住之住宅及
其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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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住宅分免費借住及優待借住二種,其分配對象如下:
一、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得申請免費借住。
二、登記有案之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得申請優待借
住。
前項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但以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為優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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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借住平價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歸僑難胞首次設籍本市者,不在此限。
二、無自有住宅或未配住公有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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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如下:
一、以戶長為申請人,如戶長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其配偶、監護人或
具有行為能力之同戶親屬代為申請。如無代為申請人或代為申請人
亦無法代為申請時,得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並專案陳報社會局核
准。
二、應檢送申請表一份、全戶戶籍謄本二份及低收入卡影本或其他證明
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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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
,三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
籤方式決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
體障礙、視覺障礙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
五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二樓。
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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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
辦理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
簽約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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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
之修繕費用。其繳費依下列規定:
一、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0.七五為限。
二、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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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借住人應繳付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優待借住人應繳付
保證金二千元,借住期滿遷離平價住宅時無息發還。但有欠繳維護費、
水、電費或其他因損害公物應負賠償費者,社會局得於保證金內扣除之
,其不足數額,借住人仍應負責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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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顧戶免費借住及生活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均為三年,期滿仍符合
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得繼續借住。
臨時輔導戶優待借住期間為二年,重大災害戶為一年,期滿生活仍未改
善,經查屬實者,得繼續借住。
借住戶借住期滿,已不合本自治條例借住規定,而暫時無法遷離平價住
宅者,得繼續借住。但以一年為限。
依前三項規定繼續借住者,均應重新簽約並公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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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得終止借住契約並限期令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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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轉讓、出租、分租、出借或不自行居住。
二、違反借住契約。
三、不按月繳納維護費,經催告逾三個月仍不繳納。
四、擅自增添建築物、損壞原有建築物或設置固定遮雨棚、遮陽棚、攤
棚。
五、在平價住宅社區內有鬥毆、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
故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
六、擅自竊占其他平價住宅、公共設施或其他用地。
七、在平價住宅內設壇立教歛財或影響社區安寧。
八、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九、在借住期間借住人,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已自購
住宅。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終止借住契約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借住,
有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事致市政府受損害者,借住人並
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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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住宅借住戶屋內設施損壞,由借住人負責修復。但遇不可抗力之重
大災害時,得由社會局報請市政府修復。
平價住宅內公共設施、空戶之維修,由市政府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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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住宅每滿一百戶置社會工作員一人,如餘戶超過八十戶時,得增置
社會工作員一人,負責社會福利工作專業服務;每滿五百戶置技工一人
,辦理住宅維護工作,均由社會局聘(僱)之。
安康、福德、福民、延吉平價住宅地區各置社工督導員一人,由社會工
作員中遴選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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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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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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