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以下簡稱
建國商場),以輔導殘障市民使其自立自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國商場,係指每星期六、星期日與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
星期五及除夕前二日,於建國南路高架橋下信義路至和平東路第一橋
孔之停車場所規劃之攤位供販售物品之場所而言。
三、建國商場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協辦機關為本府警察局(以下簡
稱警察局)、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四、建國商場之攤位由主管機關經公開程序受理殘障市民之申請(條件另
定之)並抽籤分配位置。
五、建國商場攤位經營者,應由主管機關輔導成立自治會並訂定管理規章
,辦理市場管理、清潔維護等事宜,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六、建國商場使用費按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繳納費用(每小時使
用費率×使用時數×使用停車格位),如費率調整,則按新費率計算
。使用費總數由所有業者分擔,並由自治會於每月一日負責統籌繳交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七、建國商場之經營者,應依攤位分配地點規定時間擺設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擅自變更,每次販售完畢必須清理現場恢復原有景觀。
八、建國商場販售時間規定如左:
(一)開市日:上午九時以前進場。
(二)收市日:下午八時以前出場。
九、建國商場經營者,應依法標示販售品名稱、價格等,並繳納稅捐。
十、建國商場攤位之經營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件,於每年十月份前一週
由自治會收齊並檢附照片一張辦理換證,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
應以書面報主管機關核辦。
十一、建國商場攤位之經營者應親自經營,不得私自轉租、分租、頂讓、
或委由他人經營,營業時間應配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十二、建國商場及附近交通秩序由警察局負責。
十三、攤位之經營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經營權。
(一)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一年內累計十五日無故未經營者。
(三)一年內請假逾二十五日者(含無故未經營日在內,請假應以書面為
之)。
十四、建國商場攤位用地如本府有其他用途時得隨時無條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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