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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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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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低收入
戶子女。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
大學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
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及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未領取其他個人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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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 IC 磁卡未蓋註
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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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
(一)98學年下學期應於99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99學年上學期應於99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三)新申請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處分送達之 1個月
內提出申請。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年滿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
始核發。如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局得逕以
申請人提供資料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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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 5,000元,按月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98學年下學期發給期間為99年1月至6月,99學年上學期發給期間
為 99年7月至12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
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99年1月至2月)或暑假(
99年7月至8月)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之內為準,如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
讀同一年級者,仍得提出申請,其重複就讀之年限不列入延長修
業年限計算。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於年滿當月仍享領其他補助者,擇優
領取。
(五)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 1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死亡、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
遷出本市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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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身分認定方式: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就學情形,如對重要事
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本局核發本補助者,
除撤銷或廢止核准發給本補助之行政處分並追回溢領金額外,其有犯
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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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本項經費由社會局99年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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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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