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99年度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低收入
    戶子女。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
        大學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
        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及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未領取其他個人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 IC 磁卡未蓋註
        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期限:
  (一)98學年下學期應於99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99學年上學期應於99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三)新申請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處分送達之 1個月
        內提出申請。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應於年滿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
    始核發。如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局得逕以
    申請人提供資料審核之。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 5,000元,按月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98學年下學期發給期間為99年1月至6月,99學年上學期發給期間
        為 99年7月至12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
        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99年1月至2月)或暑假(
        99年7月至8月)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之內為準,如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
        讀同一年級者,仍得提出申請,其重複就讀之年限不列入延長修
        業年限計算。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子女於年滿當月仍享領其他補助者,擇優
        領取。
  (五)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 1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死亡、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
        遷出本市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七、補助身分認定方式: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就學情形,如對重要事
    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本局核發本補助者,
    除撤銷或廢止核准發給本補助之行政處分並追回溢領金額外,其有犯
    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經費來源:本項經費由社會局99年公務預算支應。

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