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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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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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低收入
戶:
(一)家戶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
(二)有租屋事實。
(三)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戶成員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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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以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之一)為承租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監護人為承租
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二)審查作業:
1.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2.新申請之低收入戶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之處分函送達之 1個
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追溯至低收入戶核列月份發給。
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
3.如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局得逕以申
請人提供資料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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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戶每月補助 1,500元,按月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帳戶。
(二)依本計畫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補助金額(含榮
民院外就養金),不得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0類個人每月
可領取生活補助之額度(99年度為17,280元)。
(三)本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當年度(99年度)期間為核定原則,
經審核發給本補助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須向本局重
新提出申請:
1.核定補助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契約期滿後一個月內重
新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
。
2.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為跨年度,應於新年度之計畫核定通過後
1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3.補助期間內,租賃地址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1個月內,檢
附最新租賃契約向本局申報。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租賃契約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 1個月通知本局。如有戶籍遷出本市、租賃契約解
除、中止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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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身分認定方式:
(一)本局統一造冊函請臺北市國稅局查調申請人家戶成員之財產資料
。
(二)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租賃情形,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
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本局核發本補助者,除撤銷或廢
止核准發給本補助之行政處分並追回溢領金額外,其有犯罪嫌疑
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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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由本局99年度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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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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