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99年度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低收入
    戶:
  (一)家戶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
  (二)有租屋事實。
  (三)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戶成員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認定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以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之一)為承租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監護人為承租
          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二)審查作業:
        1.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2.新申請之低收入戶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之處分函送達之 1個
          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追溯至低收入戶核列月份發給。
          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
        3.如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局得逕以申
          請人提供資料審核之。

五、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戶每月補助 1,500元,按月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帳戶。
  (二)依本計畫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補助金額(含榮
        民院外就養金),不得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0類個人每月
        可領取生活補助之額度(99年度為17,280元)。
  (三)本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當年度(99年度)期間為核定原則,
        經審核發給本補助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須向本局重
        新提出申請:
        1.核定補助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契約期滿後一個月內重
          新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
          。
        2.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為跨年度,應於新年度之計畫核定通過後
          1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
        3.補助期間內,租賃地址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1個月內,檢
          附最新租賃契約向本局申報。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租賃契約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 1個月通知本局。如有戶籍遷出本市、租賃契約解
        除、中止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六、補助身分認定方式:
  (一)本局統一造冊函請臺北市國稅局查調申請人家戶成員之財產資料
        。
  (二)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租賃情形,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
        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本局核發本補助者,除撤銷或廢
        止核准發給本補助之行政處分並追回溢領金額外,其有犯罪嫌疑
        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由本局99年度公務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