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戶內就讀國中以上子
女減輕就學交通費負擔,爰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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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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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就讀國中以上、大專以下之子女,且符
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滿25歲。
(二)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
(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
學生(含夜間部)。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院校碩、博士班
、空中大學、空中專校、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之
學生,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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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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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一)就讀本市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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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
(一)99學年度第2學期應於100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100學年度第1學期應於100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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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100年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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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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