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100年度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以上交通費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戶內就讀國中以上子
    女減輕就學交通費負擔,爰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

三、實施對象: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就讀國中以上、大專以下之子女,且符
    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滿25歲。
  (二)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
        (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
        學生(含夜間部)。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院校碩、博士班
        、空中大學、空中專校、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之
        學生, 不予補助。

四、應備文件:
    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五、補助金額:
  (一)就讀本市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500元。

六、申請期限:
  (一)99學年度第2學期應於100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100學年度第1學期應於100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100年公務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