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孕產婦、嬰兒
及老人之營養及生育補助,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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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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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營
養補助:
(一)婦女懷胎分娩者。
(二)最近六十日內有因懷孕流產或死產之產婦。
(三)二歲以下嬰兒。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罹患重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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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第一款提出申請者,給與營養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三
千元。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提出申請者,給與營養補助每人每次一千元
,並以每二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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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三點第一款提出申請者,應自分娩次日起六十日內備妥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子女出生證明書。
(二)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依第三點第二款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六十日內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註明需營養補
充及流產或死產之日期。
(三)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依第三點第三款或第四款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
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六個月內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註明需營養補
充。
(三)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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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產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生
育補助:
(一)分娩且完成子女之出生登記。
(二)懷孕十二週以上流產或死產。
申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或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者,
僅得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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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分娩、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三萬三千元。
(二)前款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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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育補助應自分娩、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一)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表。
2.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二)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表。
2.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或死產
日期)。
3.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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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本須知之補助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者,以郵戳為憑,其餘
以本局收文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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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
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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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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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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