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0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因應國民年金法之施行,配合調整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
    以下簡稱身障津貼),特訂定本計畫。

二、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 97年9月領有身障津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市
        民(以下簡稱申領人):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3年。
  (三)依法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出境(臺灣地區)未逾6個月。
    申領人在國民年金開辦後,符合申領國民年金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
    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下均簡稱國民年金)者,應先申領國民年
    金,並得領取國民年金與身障津貼之差額。

三、實施期間
  (一)自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

四、給付標準與撥款
  (一)申領人不符合國民年金請領資格者,依照 97年9月份當月應領取
        身障津貼給付金額發給。
  (二)非屬前款情形之申領人,社會局依該申領人 97年9月份當月應領
        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扣除國民年金後之差額發給。
  (三)身障津貼給付金額將按月撥入申領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儲金
        帳戶內。

五、停發及追繳
  (一)申領人依本計畫於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之期間,如領有
        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津貼)、經政府安置、補助托育或養護費者
        ,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自相關事實發生之當月停發。
  (二)申領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陳報,
        社會局應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
        1.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2.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3.身心障礙手冊註銷。
        4.出境(台灣地區)逾6個月未入境。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三)申領人溢領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時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
        相關補助或津貼者,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止;另
        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執行。

六、稽查與訪視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申領人有關之資料,其以詐欺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或為虛偽之證明、報
    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之標的。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