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
施計畫。
|
貳、目的:
一、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
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將潛能盡量發揮。
二、減輕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維持家庭功能,
降低社會成本。
|
參、實施期間:民國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肆、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符合以下規定之申請人可申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設籍臺北市。
(二)未達入學年齡尚未就讀小學;或已達入學年齡,經直轄市、各縣
市政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者。
(三)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
單位或各縣市政府早期療育評估醫院所開具發展遲緩兒童綜合評
估報告書、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且須註明疑似或確實發展遲緩者
(不包括單純構音障礙或異常、注意力缺損及過動症者);或領
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或育
兒補助。
二、補助內容:療育訓練費與交通補助費合併計算。
(一)療育訓練費:係針對於臺北市、縣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
期療育機構或醫療單位進行自費療育訓練者。
(二)交通補助費:係針對於醫療單位進行療育訓練,其療育訓練費用
已獲健保給付者。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有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
合治療、音樂治療、藝術治療、戲劇治療、遊戲治療、心理治療
、聽能訓練、行為矯正、針炙療育、時段療育,不補助項目有一
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班、車資、職訓費及其他非屬療育
訓練項目者。
(二)補助額度:療育訓練費與交通補助費合併計算,一般戶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
00元。本補助療育訓練費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交通補助費以同
一醫療單位每天補助新臺幣200元。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乙份。
(二)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就醫治療紀錄卡或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
紀錄單正本乙份。若為影本,需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治療師職名
章。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並應註明各月份療育項目及費用金額
。
本補助當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一)身心障礙手冊、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
。
(二)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三)暫緩入學證明影本乙份(無則免附)。
(四)低收入戶卡影本乙份(無則免附)。
(五)法定代理人居留證或旅行證影本乙份(無則免附)。
(六)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另需檢附委託書。委託書
上需註明委託期間及委託事項。
|
伍、申請期限:接受療育後3個月內需備妥完整資料提出申請,例如:1月
份之治療應於4月底前提出申請;2月份之治療應於 5月底前提出申請
,以此類推(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或經通知於15天內補正仍未
補正者,不予補助。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獲補助之月份
,不得重複申請。
|
陸、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屬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其經書面通知仍未繳回者,由本局逕行扣抵
申請人向本局領取之其他補助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死亡或失蹤。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手冊註銷。
四、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
柒、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申請人接受療育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調紀錄,申
請人以詐欺或虛偽之證明、資料申請補助者,得不予補助、停發或追
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捌、撥款方式:依本局會計程序,逕匯入法定代理人所指定帳戶。
|
玖、經費: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或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注意事項:
一、身心障礙手冊、綜合評估報告書,以重新鑑定日期為有效期限;但未
註明重新鑑定日期之綜合評估報書,以開立日期起算 1年內為有效期
限;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則以開立日期起算 1內年內為有效期限。若
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於下次申請時檢附最新證明文件,本局仍視為
發展遲緩情形之延續。
二、臺北市、縣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或醫療單位詳見
療育訓練機構資源一覽表、臺北市早期療育醫療服務機構資源表(附
表 1、 2)。
|